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宜蘭地院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勞工於一審本訴與二審追加之訴,雇主在資遣費爭議中翻盤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二審勝訴:原判決廢棄,勞工請求資遣費等項目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從判決主文看,本案二審認定雇主並未違法資遣,勞工要求資遣費的請求基礎不存在。常見會落入此類訴訟的雇主,多半是「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與「離職書面文件」沒有對齊:口頭講的是合意終止,但離職單卻沒寫清楚原因;或是主管在 LINE、會議中講出疑似「請你走」的字句,事後被勞工解讀為非自願離職。本案雇主能在二審翻盤,通常代表離職原因、出勤紀錄與雙方溝通證據相對完整。真正的地雷反而在於:很多企業在前線管理時,主管的話術沒有 SOP,輕則造成爭議,重則被認定為非法解僱,導致一審先輸再花成本上訴。
雇主即使最終勝訴,從一審打到二審本身就是高昂的成本:律師費、管理層時間、商譽風險都是看不見的支出。本案的啟示是:當勞工自願離職、合意終止或屆期終止時,書面文件與證據鏈一定要在當下備齊,不能等到被告了才補。具體而言,離職事由欄要由勞工親簽、離職面談要有逐字紀錄或錄音同意書、薪資結算與資遣費(如有)要分項列示並請勞工簽收。此外,主管在告知離職決定時,應遵循統一話術,避免口頭提到「公司請你走」「不適任」等可能被解讀為雇主終止的字眼,否則即便最後贏了,也要承受訴訟拖延與一審敗訴帶來的負面影響。
- 1建立離職類型清單(自願、合意、資遣、解僱),每種類型對應一份制式離職單與證據清單
- 2所有離職面談一律由 HR 主導,主管不得私下口頭通知終止,並要求面談時雙方簽署紀錄
- 3資遣案件啟動前先由 HR 與法務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事由,並備齊績效紀錄、改善期文件
- 4合意終止務必簽署書面協議,載明終止日、給付金額、雙方拋棄請求權範圍
- 5一審判決不利時,48 小時內召開檢討會議評估上訴可能性與證據補強空間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第二審之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