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24

確認僱傭關係二審翻案,公司省下一半復職薪資但仍揹九成訴訟費

一句「先資遣再說,敗訴再補錢就好」,可能變成每月固定漏血的復職薪資債務。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0 萬
復職薪資補付
約 150 萬
法定利息(5%)
約 15 萬
律師費
約 30 萬
HR/出庭工時
約 15 萬
同類員工連鎖風險
約 4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被公司資遣後,主張解僱無效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審認定解僱違法、僱傭關係存在,命公司按月補付復職期間薪資,附表列出的「應給付之薪資」涵蓋了月薪以外的若干款項。 公司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法官重新審視附表內容,認為一審把部分屬於非經常性、非按月固定的給付(推測為年終、激勵獎金或加班費類項)灌入按月給付基數,超出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遲延仍須給付報酬」的合理範圍。法院最終決定:「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附表『上訴人應給付之薪資』欄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均廢棄」,廢棄部分駁回勞工該段請求,其餘上訴駁回。 結果是:公司在金額上扳回一城,但訴訟費用一審二審加總雇主仍要負擔約 9/10。換句話說,解僱的程序面與部分復職給付範圍法院仍站在勞工這邊,公司只是「修掉了多算的部分」,並未真正勝訴。對企業而言,二審能廢棄的金額有限,前面一審累積的時間、律師費、現金流壓力,都已經付出去了。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審把獎金加班費全灌入按月給付,雇主二審贏一半仍揹九成訴訟費

  • 一審按月補付金額被灌入年終、激勵獎金、加班費,月給付暴增 30–50%
  • 訴訟拖 12–18 個月,按月薪資債務 + 5% 法定利息持續累積
  • 訴訟費用一二審加總雇主負擔約 9/10,律師費另計
  • 其他被同方式資遣員工跟進提告,集體訴訟風險瞬間放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做完敗訴試算與工資基數切分,附表金額一次壓在合理範圍

  • 建立「資遣前敗訴情境試算 SOP」:累計月薪 + 利息 + 律師費三線壓力測試
  • 勞動契約與薪資辦法明確切分月薪/年終/激勵/加班費,避免被灌入按月給付
  • PIP 改善紀錄、解僱會議紀錄、終止通知書三件套缺一不可
  • 訴訟一啟動即由律師主動聲請限縮附表金額,避免一審就先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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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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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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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一次性賠錢

是訴訟每拖一個月,按月給付的薪資債務就累積一筆,加上 5% 法定利息。

不是只算月薪

是獎金、加班費、津貼若沒在契約區隔,全部會被灌進按月給付基數。

不是二審贏就好

是一審累積的金額、律師費、9/10 訴訟費用都已實質付出。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其他被同樣方式資遣的員工會跟進主張確認僱傭關係。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資遣前是否做過「若敗訴每月須補多少復職薪資」的試算?
  2. 2勞動契約是否清楚區分月薪與非經常性給與(年終、激勵、加班費)?
  3. 3解僱事由是否有具體事證、PIP 紀錄與書面通知?
  4. 4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的解僱會議紀錄與終止通知書?
  5. 5HR 簽核流程是否強制要求法務或外部顧問複核?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個資遣就可能變成幾百萬的復職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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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勝訴。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附表「應給付之薪資」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均經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該部分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約十分之一,餘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487 條(受領遲延報酬請求權)、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487 條(受領遲延報酬請求權)、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

確認僱傭關係事件,高等法院二審將一審命雇主給付逾附表金額部分廢棄改判駁回,雇主在復職期間工資計算範圍上扳回一城。

雇主犯了什麼錯

雇主在解僱效力之爭執中,最常見的錯誤不是事由本身,而是復職期間「工資數額」的計算方式。雇主若一開始就以勞工最後一個月薪資毛額作為按月給付基準,往往會把不應計入的非經常性給與(年終、激勵獎金、加班費)灌進復職薪資,導致一審判賠金額偏高、雇主上訴後仍需負擔大部分訴訟費用。本案二審雖將部分金額廢棄,但雇主整體仍須負擔多數訴訟費用,顯示雇主在解僱前未充分試算「若敗訴,按月須給付多少復職工資」,也未在訴訟中即時提出工資結構抗辯。

雇主該學到什麼

解僱訴訟一旦進入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雇主真正的成本不是律師費,而是訴訟期間每個月持續累積的薪資債務與遲延利息。雇主應在發出資遣或懲戒解僱前,先請 HR 與法務試算:若解僱被認定無效,須補發的月薪基數是多少、累計到一審判決約多少金額、能否承受。同時要在訴訟初期就把「平均工資」與「按月應給付工資」的計算分開主張,避免一審把獎金與加班費全部灌入按月給付基數。本案二審能廢棄部分金額,正是因為法院重新審視附表金額後做了限縮。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一律進行「敗訴情境試算」:估計復職期間累計薪資、勞退提繳、利息與裁判費。
  • 2在勞動契約與薪資辦法中清楚區分「月薪」與「非經常性給與」,避免被全數列入按月給付基數。
  • 3若認定員工有重大事由,優先依勞基法第 12 條合法程序進行懲戒解僱,並留下事證紀錄。
  • 4訴訟期間定期向法務確認附表金額試算,避免一審金額過高造成現金流壓力。
  • 5解僱程序由 HR 簽核流程把關,避免主管口頭通知或未附終止事由書面。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前風險試算流程復職期間工資基數的計算方式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判決日期
2025-06-24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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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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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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