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4-08-26· 嘉義市·其他

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用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資遣,理由聽起來合理——但調職前完全沒做調動五原則的衡量。法院認定調職違法、終止無效,依第 10-1 條與第 17 條判付資遣費 318 萬元。「業務性質變更」是最常被誤用的解僱事由:少了那五個檢查項目的紙本紀錄,整個流程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資遣決定下達當天,公司就已經輸了官司。

#資遣勞基法第10-1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7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319萬
NT$3,186,852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25%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10-1條
  • 勞基法第11條
  • 勞基法第16條
  • 勞基法第17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資遣不是付完預告工資和資遣費就結案。最常被翻盤的是「事由是否合法」「預告期是否給足」「就服法通報是否完成」——任何一層卡住,員工到勞動局調解就能要求復職加回溯工資,金額常是資遣費的 3–5 倍。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拿近 12 個月所有離職單,標出主動 / 被動;被動離職必須對應《勞基法》§11 或 §16 條文事由並有書面通知。

  2. 02

    驗算預告期:3 個月內 10 日、1 年內 20 日、1 年以上 30 日。不足者要付預告工資並有薪轉紀錄。

  3. 03

    確認是否在資遣日前 10 日完成《就服法》§33 通報;漏報罰 3–15 萬,且員工申訴時等於自證資遣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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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罰款案例

NT$1259萬
營造 · 2024-08-15
公司認定這位高階主管領得多、用「業務緊縮」資遣最省事。離職通知書寄出 14 個月後,判決書回來:1,259 萬元。庭審中公司拿不出對應財報或事業計畫佐證「業務緊縮」是真實的——法院認定不符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要件、屬違法終止,依第 2 條重算工資基數,判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工資合計 1,259 萬元。約等於這家公司近兩年淨利全數蒸發。資遣一位高階主管前,你拿得出財報嗎?
NT$3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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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創 · 2025-02-27
員工默默撐了 18 個月——薪水時常少發、勞退也沒提繳。某天他直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5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日離職,並把資遣費、未付工資、獎金全部列入請求。法院認定終止合法,命公司給付共 326 萬元。雇主以為員工沒抱怨就是沒事——其實員工只是在累積證據,等一次到位。當天走人、隔天提告,公司連反應時間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