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MOL-SEV-001函釋·勞動部· 2020-06-22

勞動部 勞動關2字第1090124555號函 — 資遣費平均工資計算

[MOCK 示意 — 行政見解] 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經常性給與之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非經常性給與者,原則上不計入。

官方來源
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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