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說我遲到三次要扣全勤獎金合法嗎?
一句話答案
視具體寫法。全勤獎金 90% 機率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遲到 3 次直接扣光」這種寫法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比例原則,幾乎一抓一個準。但若公司寫成「全勤條件式給付」或按比例扣減,就可能合法。
全勤獎金為什麼是工資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定義工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判斷標準兩條:勞務對價性 + 經常性。
全勤獎金:每月發、金額固定、與出勤勞務直接對應 → 兩條件全中。法院實務上幾乎一律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認定是工資的法律後果
- 不能任意扣減: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 要併入平均工資:未來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計算基礎都會墊高。
- 要併入加班費基數:少計全勤獎金 → 加班費短發。
三種雇主常見寫法的合法性
寫法 A:「遲到 3 次扣全勤獎金 2,000 元」→ 高風險
- 與實際遲到時間不連動(5 分鐘 vs 30 分鐘扣同金額,違反比例原則)
- 扣款金額是工資的一部分(違反第 22 條)
- 一次扣光(懲罰性質明顯,可能違反第 26 條預扣工資作違約金禁止)
勞檢實務上罰款 2 萬到 100 萬。
寫法 B:「全勤獎金按缺勤比例扣減」→ 中風險
- 比例性扣減較容易通過比例原則檢驗,不是 100% 安全。
寫法 C:「全勤條件式給付」→ 低風險
- 寫成:「本薪 35,000,當月無遲到、未請事假者另加全勤獎金 2,000」
- 把性質從「事後扣款」改成「事前條件」
- 未達條件=沒有產生這筆給付請求權=不算扣減工資
員工可以怎麼處理
- 先看勞動契約與薪資單上的全勤獎金描述
- 若是寫法 A,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 雇主收到改善通知
- 同時可請求過去 5 年內被扣的全勤獎金差額(時效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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