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資遣員工的預告期我可以折現嗎?
一句話答案
可以。勞基法第 16 條第 3 項明文: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實務上多數公司直接用「預告期間工資」代替讓員工繼續上班。
法源依據
勞基法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預告期間長度(依年資)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
- 3 年以上:30 日
兩種做法的選擇
做法 A:員工照常出勤,預告期內每週可請「謀職假」最多 2 日,工資照給。
優點:給足時程、符合法律期待。
缺點:員工已知將離職,可能影響團隊氣氛、洩密風險。
做法 B:預告期間工資一次給付,員工立即離職。
優點:乾淨俐落、降低風險。
缺點:成本等於 10/20/30 天的工資(含津貼、獎金等經常性給與)。
容易踩的坑
- 預告工資不是只算底薪:要用「平均工資」算,含經常性津貼與獎金。漏算等於短發。
- 特休未休工資是另外一筆:不能用「我已經給你預告工資了」抵特休未休。這兩筆獨立計算。
- 非自願離職證明仍要開立:預告折現不影響員工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
- 離職日是預告期滿日,不是發通知日:勞健保、勞退、勞工保險之類的權利義務都以離職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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