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視角 · #資遣 高風險

Q:員工績效不佳,我們想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他,需要準備什麼?

一句話答案

「不能勝任工作」是最高敗訴率的資遣事由,受「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紀錄、沒給改善機會、沒嘗試調職,幾乎都會被判解雇無效。

第 11 條第 5 款為什麼這麼難用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判決以後,第 11 條第 5 款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雇主必須證明已經把所有其他方法都試過,解雇是唯一剩下的選項。

「所有其他方法」具體包括:

  • 明確告知績效不符期待
  • 給予改善機會與合理改善期間
  • 提供必要的訓練、輔導或資源
  • 嘗試調整職務、轉調適合的部門
  • 上述都失敗,才能解雇

沒有 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紀錄 = 沒有給改善機會 = 違反最後手段性 = 解雇無效。

標準 PIP 結構

  1. 書面通知:明確列出不符期待的具體事項、佐證資料。口頭通知不算。
  2. 改善目標 KPI:必須具體、可量化、可達成。「態度要改善」不行;「下季客戶滿意度提升至 4.0 以上」可以。
  3. 改善期間:通常 3 個月起跳,6 個月最保險。短於 1 個月會被認定形式化。
  4. 定期 1-on-1 紀錄:每兩週一次面談、書面紀錄改善進度。
  5. 公司提供的協助:訓練、輔導同事、工具或資源。
  6. 期末評估:書面結論、員工簽收。

調職也算「其他方法」

如果員工在原職務確實不行,但公司還有性質相近、薪資相當的職缺,法院期待先試調職。沒嘗試過調職就資遣,敗訴率極高。

兩條風險較低的退場路徑

  • 完整跑完 PIP 再資遣:適合公司願意投入 3–6 個月時間的情境,文件齊備後勝訴率可拉到 7 成以上。
  • 合意終止(資遣費加碼):開出「資遣費 + 0.5–1 個月加碼 + 非自願離職證明」換取合意終止協議與不爭議聲明。實務成本約原資遣費的 1.3–1.5 倍。

如果已經發了解雇通知怎麼辦

在員工提告或申請調解之前,公司還可以撤回解雇通知、補行 PIP。實務上很多案例:發完通知一週內撤回、補發那一週的薪資、開始補行 PIP,最後員工接受、爭議消失。

下一步

你的具體情況落在哪個風險等級?30 分鐘診斷給你答案。

通用答案無法覆蓋你公司的薪資結構、人數規模、現有制度漏洞。我們的診斷會把你的實況跟這 25+ 題對應,給出優先處理順序。

預約 30 分鐘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