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HC-TERM-001判決要旨·台灣高等法院· 2024-05-22

台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XXX 號判決(資遣事由合法性)

[MOCK 示意 — 個案裁判見解] 【爭點】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是否合法。 【事實摘要】被告雇主以上訴人績效不佳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未曾給予改善機會、未作績效改善計畫書面紀錄。 【法院見解】不能勝任工作之解僱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應先採取調職、輔導、改善計畫等手段;未踐行前即解僱者,屬違法終止。 【結論】上訴人勝訴,回復僱傭關係並給付工資。

適用情境(不適任資遣實務要點)

  • 本案為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之典型爭議。判決確立:績效不佳 / 不適任 ≠ 可直接資遣;雇主須先盡「最後手段性」義務。
  • 實務上雇主應留存之書面證據:具體績效考核紀錄、書面警告、績效改善計畫(PIP)內容與期程、調職或輔導嘗試之紀錄、改善期滿後之再評估結果。單憑主管口頭說「績效不好」無法構成合法資遣事由。
  • 程序瑕疵即生違法:未給改善機會、未踐行調職評估、僅以一次考核結果資遣,均可能被認定違法終止;勞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回復工作、給付工資(中間工資)。
  • 本判決可援引之查詢類型:員工不適任想資遣、績效不好可以資遣嗎、PIP 資遣、不能勝任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改善機會。
官方來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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