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視角 · #職業災害 高風險

Q:員工職災休養中,公司可以資遣他嗎?

一句話答案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明文: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法源

勞基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涵蓋兩種期間

  • 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 8 週、妊娠期間流產的停止工作期間
  • 第 59 條: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違反的後果

  • 解雇無效,員工可回復僱傭關係
  • 補發訴訟期間薪資(通常 1–2 年)
  • 補繳勞健保、勞退
  • 加上違反第 13 條本身的罰款 2 萬到 100 萬

「不能勝任」資遣不能繞過

實務上有些雇主想用「員工治療太久不能勝任工作」資遣 → 法院一律認定違反第 13 條的禁止規定,解雇無效。

員工本人想離職怎麼辦?

員工可以主動辭職,這不受第 13 條限制。但要小心:

  • 員工辭職後就失去職災補償請求權的便利推定,後續補償要走訴訟
  • 公司不可以「鼓勵」員工辭職、「協商合意終止」——這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迂迴規避第 13 條

替代方案:等醫療期間結束

依勞基法第 59 條,醫療期間原則上以「醫師認定無法工作」為準。等醫療期滿後:

  • 員工可以回到原職務 → 公司繼續僱用
  • 員工經評估不能勝任原職務 → 公司應安排其他適任工作
  • 確實無法安排 → 才可依第 11 條第 5 款或合意終止,並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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