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員工職災休養中,公司可以資遣他嗎?
一句話答案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明文: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法源
勞基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涵蓋兩種期間
- 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 8 週、妊娠期間流產的停止工作期間
- 第 59 條: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違反的後果
- 解雇無效,員工可回復僱傭關係
- 補發訴訟期間薪資(通常 1–2 年)
- 補繳勞健保、勞退
- 加上違反第 13 條本身的罰款 2 萬到 100 萬
「不能勝任」資遣不能繞過
實務上有些雇主想用「員工治療太久不能勝任工作」資遣 → 法院一律認定違反第 13 條的禁止規定,解雇無效。
員工本人想離職怎麼辦?
員工可以主動辭職,這不受第 13 條限制。但要小心:
- 員工辭職後就失去職災補償請求權的便利推定,後續補償要走訴訟
- 公司不可以「鼓勵」員工辭職、「協商合意終止」——這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迂迴規避第 13 條
替代方案:等醫療期間結束
依勞基法第 59 條,醫療期間原則上以「醫師認定無法工作」為準。等醫療期滿後:
- 員工可以回到原職務 → 公司繼續僱用
- 員工經評估不能勝任原職務 → 公司應安排其他適任工作
- 確實無法安排 → 才可依第 11 條第 5 款或合意終止,並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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