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視角 · #性騷擾 高風險

Q:客戶、廠商、外包人員對我的員工性騷擾,老闆要不要處理?

一句話答案

要,而且責任比想像的重。性平法第 13 條把雇主防治義務擴及「執行職務時遭受他人之性騷擾」,不限定加害人是公司員工。客戶、廠商、外包、合作對象、來訪者全部納入。沒處理一樣罰 2 萬到 100 萬。職安法第 6 條的「他人不法侵害」也是同樣涵蓋範圍。

雇主常見的誤會

「加害人又不是我的員工,跟我有什麼關係?」這是老闆最常的誤會。2024 修法後,性平法把這個漏洞補得很死:

性平法第 13 條(2024 版)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保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不會遭受任何人之性騷擾。」

關鍵字:「任何人」、「執行職務時」。

涵蓋範圍包含:

  • 自家員工(同事、主管、下屬)
  • 客戶、消費者
  • 供應商、廠商、外包人員
  • 派遣人員(雙方雇主都有責任)
  • 合作對象、業務往來方
  • 來訪者、施工人員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他人」同樣不限定為公司員工。

三類常見場景與處理方式

場景 A:客戶在公司場域性騷擾員工

(例:客戶來開會時對業務、行政人員言語騷擾、肢體接觸)

雇主必須做的:

  1. 立即處理:將員工暫時調離該客戶
  2. 書面紀錄:時間、地點、行為、目擊者
  3. 與客戶公司溝通:要求客戶公司處理該員工
  4. 必要時終止合作:客戶拒絕處理 → 評估終止商務關係
  5. 協助員工提告:性騷擾防治法可由員工直接對加害人提告
  6. 內部檢討:制度上是否要拒絕單獨會議、加裝 CCTV、改變動線

場景 B:員工外派客戶端遭騷擾

(例:派遣到客戶辦公室的工程師、駐點業務)

雇主不能用「不在我們辦公室」推託:

  1. 執行職務時就在保護範圍內,地點不影響責任
  2. 必要時與客戶協商調回員工或更換派駐人員
  3. 客戶不配合 → 雇主有義務終止派駐
  4. 派遣業者與要派單位雙方都有防治義務

場景 C:外包人員或廠商對員工騷擾

(例:清潔外包、保全、IT 維修廠商、貨運司機)

  1. 雇主對外包公司:要求對方依法處理該員工,必要時停止派員
  2. 委外契約應加入:性騷擾防治條款、終止合作條件
  3. 對自家員工:仍要走內部申訴與調查程序

雇主沒處理會怎樣

  1. 行政罰:性平法第 38-1 條 2 萬到 100 萬,按次處罰
  2. 民事連帶責任:員工請求損害賠償,雇主與加害人連帶負責(性平法第 27 條 + 民法第 188 條)
  3. 職安法併罰:同一事件如同時違反職安法第 6 條,再加罰 3 萬到 15 萬
  4. 業務退場風險:勞檢結果可能影響政府標案資格、ESG 評分

預防機制:30 人以上事業單位必做

依性平法施行細則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項目要求
防治措施書面化、對外公告
申訴管道至少 1 個外部管道(含對第三方騷擾的受理)
客戶接待規範動線、會議室規定、單獨會議限制
派駐人員保護派駐前風險評估、定期回訪
委外契約加入性騷擾防治條款
教育訓練員工每年至少 1 次,含「遇到客戶騷擾如何反應與通報」

服務業 / 業務職特別風險

下列行業是 2024 修法後勞檢重點:

  • 服務業:餐飲、零售、客服、美容美髮
  • 業務型:應酬、酒類業務、跑業務
  • 派遣 / 駐點:駐點工程師、駐點美容
  • 照護:到府照護、醫療人員

這些行業若沒明確的「客戶騷擾應對 SOP + 員工保護機制」,幾乎一勞檢就被開罰。

給老闆的最低制度清單

  1. 工作規則加入「客戶 / 第三方性騷擾」專章
  2. 申訴管道明確包含對第三方加害人的處理
  3. 客戶接待 SOP:禁止單獨密室會議、攝影設備、緊急離場機制
  4. 派駐前風險評估(特別是性別比例失衡的客戶端)
  5. 委外契約加入終止條款
  6. 員工教育訓練專題:「客戶 / 廠商性騷擾如何反應與通報」
  7. 主管訓練:「員工回報第三方騷擾時不能說『忍一下』」

給老闆的判斷準則

對第三方性騷擾事件,「以客為尊」不是合法理由。雇主對員工的安全義務優先於商業關係。處理不當的罰鍰與訴訟成本,遠高於終止單一客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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