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GEEA-11法條·立法院· 2023-08-16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1條(禁止懷孕或性別歧視之解僱/離職)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官方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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