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員工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算職災嗎?
一句話答案
原則上算。勞工保險職業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必經路線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但若是肇事主因(酒駕、闖紅燈、無照駕駛等違規),則不視為職災。
法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結合《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審查準則》第 4 條:
>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的要件
- 適當時間:上班前、下班後合理時間範圍內
- 應經途中:合理的通勤路線(不是繞路去別處後再回家的路上)
- 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
例外(不視為職災)
依職業傷害審查準則第 18 條,若事故主因是員工:
- 酒駕(吐氣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標準)
- 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等重大交通違規
- 無照駕駛
- 行為違反交通法令
則不視為職業傷害。
通勤職災的補償範圍
員工通勤職災成立後:
- 醫療給付:勞保門診、住院、必要藥費全包
- 薪資補償: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應補償原領工資(不能工作期間)
- 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
- 遺屬給付:身故時
- 第 13 條保護: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雇主常見誤解
- ❌「員工是自己騎機車摔的,不關公司事」→ 錯。只要符合通勤要件就是職災
- ❌「沒有來公司路上就不算」→ 部分情形仍算(如出差路上、跨點移動)
- ❌「員工繞路去買早餐摔倒不算」→ 合理範圍內可能仍算
處理 SOP
- 立即關懷員工、協助就醫
- 索取診斷證明、警方筆錄、現場照片
- 14 日內向勞保局提出職災給付申請
- 同步啟動雇主補償(薪資、不能工作期間)
- 不能在醫療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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