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視角 · #資遣 高風險

Q:公司要我簽合意終止,但我覺得其實是被資遣,該怎麼處理?

一句話答案

先別簽。合意終止與被資遣的法律效果差很多——合意終止拿不到失業給付、可能放棄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依勞基法第 11 條 X 款」+ 全額資遣費,否則不簽。

兩者的差異

項目合意終止雇主資遣
法律性質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單方終止
預告工資看協議法定有(10/20/30 天)
資遣費看協議法定有(新制 0.5/年、舊制 1/年)
非自願離職證明通常不開必須開立
失業給付無法申請可申請(最長 6 個月)
健保/勞保續保自費或續保

合意終止對雇主來說「乾淨俐落」,但對員工通常少拿至少 6 個月的失業給付

第一步:判斷雇主的真實意圖

如果以下任一條件成立,本質上就是「資遣」:

  1. 雇主主動提出、員工沒有先口頭/書面表達想離開
  2. 雇主有「我們業務調整」、「你不太適合這個位置」等理由
  3. 同期間公司也在縮編、其他同事也被「合意終止」
  4. 員工拒絕簽合意終止後,雇主威脅「那就用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

怎麼回應

不要當場簽。直接告訴 HR:

> 「我需要時間看條款,且如果公司是要終止僱傭關係,我希望以資遣方式辦理,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計算資遣費。」

要求的最低條件

  1.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必須註明引用勞基法第 11 條哪一款)
  2. 法定預告工資(依年資 10/20/30 天)
  3. 法定資遣費(新制每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舊制每年 1 個月、跨制度分段計算)
  4. 特休未休工資
  5. 離職日後續勞健保處理說明

雇主說「那我們只好用績效資遣」怎麼辦

這是恐嚇話術,不要被嚇到。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雇主必須有完整 PIP 紀錄、改善期間、調職嘗試。沒做 = 解雇無效,員工提告幾乎一定贏。

如果雇主真的硬發解雇通知,員工有兩個選擇:

  • 接受 + 申請失業給付:拿到法定資遣費,順便申請失業給付
  • 提告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回復職位 + 補發訴訟期間薪資

急著要錢的折衷做法

公司願意給「資遣費 + 0.5–1 個月加碼 + 非自願離職證明」換取合意終止,可考慮。但不可以放棄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會剝奪失業給付權利,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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