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視角 · #勞動契約

Q:我可以跟員工簽定期契約嗎?什麼情況可以?

一句話答案

原則上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四類才能簽定期。寫錯就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後續解雇、資遣費全部按不定期算。

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四種定期契約的定義(施行細則第 6 條)

  • 臨時性: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期間 6 個月內
  • 短期性: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受季節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期間 9 個月內
  • 特定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期間超過 1 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為什麼很多雇主寫錯

雇主常以為「我寫定期契約 = 員工到期就走人,免資遣費」,實務上:

  • 業務、HR、會計、客服、工程師 → 都是繼續性工作,不能用定期契約
  • 寫成定期契約 → 法院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 期滿不續約 = 雇主資遣 → 仍要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真的可以用定期契約的場景

  • 展覽、活動專案的臨時人員
  • 大型工程的施工期間人員
  • 季節性的食品、農產加工
  • 暑期工讀生(注意還是要符合學生工讀法規)

「定期契約自動續約」會變不定期

勞基法第 9 條第 2 項:

  • 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視為不定期
  • 雖經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 → 視為不定期

所以「每 6 個月簽一次定期契約」這種做法,幾乎一定會被法院打回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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