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
一句話答案
勞基法第 9-1 條規定 4 個要件全部滿足才有效: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接觸機密、合理範圍(期間、地區、職業)、合理補償。期間最長 2 年。少任一條件即無效。
勞基法第 9-1 條的 4 個要件
雇主與勞工得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但全部須符合以下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營業秘密、客戶名單、特殊技術、商業模式。一般工作經驗、技能不算。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前項利益
基層作業員、櫃台、行政人員 → 通常不符合
研發、業務主管、客戶經理 → 較容易符合
3.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期間:最長 2 年,超過部分無效
- 區域:限制在雇主實際營業範圍
- 職業活動:限制與原工作具體相關的活動
- 就業對象:限制有實際競爭關係的對手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施行細則第 7-3 條:補償金額不低於原月薪 50%。
常見的無效寫法
- 「離職後 5 年內不得從事相同行業」→ 超過 2 年,無效
- 「全省地區、所有相關行業」→ 範圍過廣,無效
- 「無補償」或「離職金已含競業補償」→ 視具體判斷,多數無效
- 「違反者賠償 100 萬」→ 違約金過高,法院可酌減
員工的應對
若雇主主張競業違反、要求賠償:
- 先檢查 4 個要件是否全滿足
- 補償金實際給了多少?
- 期間、區域、職業範圍是否合理?
實務上多數競業禁止條款的雇主敗訴率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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