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員工說走就走、沒做完預告就離職,公司可以扣他薪水嗎?
一句話答案
不行,但可請求損害賠償。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勞工有預告義務,違反者雇主可請求「實際損害」賠償,但不能片面扣薪。實務上多數雇主會放棄追訴,因為實際損害不易舉證。
員工的預告義務
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前預告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前預告
- 3 年以上:30 日前預告
違反預告義務的後果
雇主可主張的:
實際損害賠償(民法第 487 條)。例如員工突然離職造成:
- 客戶流失(要證明因果關係)
- 緊急徵才人事費
- 業務交接不順造成的具體損失
雇主不能做的:
- 不能片面扣薪: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 不能扣資遣費/預告工資:員工自願離職本來就沒這兩筆
- 不能扣特休未休工資:第 38 條第 4 項,這筆是法定要給的
員工自願離職時雇主仍要結算的項目
- 當月工資(依實際工作日數)
- 特休未休工資(依第 38 條第 4 項)
- 勞保、健保、勞退結算
- 服務證明書(員工有要求時)
「實際損害」舉證很難
實務上:
- 多數雇主放棄追訴(金額難證明、訴訟成本高)
- 法院多採嚴格認定(要具體因果關係)
- 員工勝訴率 60%(雇主反訴成功率 30%)
預防做法
- 在工作規則寫清楚「離職預告期 + 工作交接 SOP」
- 提供「依預告完成交接 = 多 1 個月獎金」誘因設計
- 入職時做雙人備援(避免單人離職卡住業務)
員工角度
如果你想立刻離職,最壞情況是雇主提告請求實際損害賠償,但:
- 不會被扣薪
- 不會被扣特休未休
- 不會被扣已給予的紅利/獎金(除非工作規則明文且合理)
- 仍可以申請工作證明書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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