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三次扣全勤獎金合法嗎?關鍵在「工資」這兩個字
全勤獎金到底是不是工資?這一題的答案會改變所有後續——能不能扣、能扣多少、勞檢怎麼看、未來資遣費要不要併入。
場景:HR 三個遲到員工要被扣全勤
公司規定遲到 3 次扣全勤獎金 2,000 元。某員工這個月遲到 3 次,HR 直接從薪資扣款。員工拿薪資單去申訴:「全勤獎金是工資,不能整筆扣。」
誰對?
全勤獎金 90% 機率是工資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定義工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判斷標準兩條:勞務對價性 + 經常性。
全勤獎金:每月發、金額固定、與出勤勞務直接對應 → 兩個條件全部命中。法院實務上幾乎一律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認定是工資的法律後果
一旦是工資:
- 不能任意扣減: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能用「全勤獎金扣 2,000」這種方式片面扣除工資。
- 要併入平均工資:未來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的計算基礎都會墊高。
- 要併入加班費基數:加班費要用「工資」算,少計全勤獎金 → 加班費短發 → 員工事後可請求差額。
那雇主到底能不能扣?
可以,但有限制。實務上的合法路徑:
做法 A:改成「全勤條件式給付」(最安全)
把「全勤獎金」的法律性質從「事後扣款」改成「事前條件」。例如薪資結構寫成:
> 「本薪 35,000,當月無遲到、未請事假者另加全勤獎金 2,000。」
這樣設計下,未達全勤條件 = 條件未成就 = 沒有產生這筆給付請求權 = 不算扣減工資。但要注意:實質仍然是工資,未來資遣費、加班費基數還是要併入。
做法 B:按缺勤比例扣減(次安全)
如果一定要寫成「遲到扣全勤獎金」的格式,建議改成按比例:
> 「全勤獎金 2,000,每遲到 1 次扣 500,扣完為止。」
比例性扣減比「遲到 3 次直接扣光」更容易通過比例原則檢驗。實務上不會 100% 安全,但相對是低風險寫法。
做法 C:用懲戒制度走(風險高)
依工作規則的懲戒條款(記過、申誡)對遲到做懲處,但懲戒不能用「扣錢」的方式呈現。罰錢式懲戒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
為什麼「遲到 3 次扣全勤」風險最高
- 沒有與實際遲到時間連動(遲到 5 分鐘 vs 30 分鐘扣同金額 → 違反比例原則)
- 扣款金額是工資的一部分(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
- 一次扣光(懲罰性質明顯,可能被認定為違法違約金)
勞檢實務上,這類條款幾乎一抓一個準,罰款 2 萬到 100 萬(依違反次數與情節)。
工作規則該怎麼寫
建議改寫範例:
> 「員工應依約定時間出勤。遲到、早退或未請假缺勤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遲到或早退時間,不發給該時段之工資(按比例扣減)。 > 二、當月無遲到、未請事假者,給予全勤獎金 2,000 元。 > 三、累計遲到逾 3 次者,依工作規則第 X 條予以申誡。」
這樣設計:時段工資按比例扣(合法)、全勤獎金是條件給付(合法)、懲戒走申誡不走扣錢(合法),三層分開不混。
自我檢查
下載我們的《工作規則 30 條範本》,第 12、13、14 條(請假、遲到、全勤)已經改寫成上述合法版本,每條附「為何這樣寫」與「踩雷版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