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常見的 5 個誤會(連 HR 都會踩到)
把加班費當「績效獎金」、「責任制」發、用補休抵——這些做法到底合不合法?我們對照《勞基法》與最新判決,逐一拆解。
為什麼這篇值得讀
超過 60% 的勞檢罰款案件,都跟加班費計算有關。問題不是雇主想省錢,是規則太細、容易誤解。
誤會 1:用「績效獎金」名目發放
有些公司把加班費包進季度績效獎金。法院認為:只要該項給付符合「勞務對價」與「經常性」兩個要件,就屬於工資,必須依加班費標準計算。
實務做法:加班費獨立於獎金,薪資單上分項列出。
誤會 2:「責任制」不用付加班費
錯。責任制(勞基法 84-1)必須是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業、且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沒備案的責任制條款形同無效。
誤會 3:用補休抵加班費
2018 年勞基法修法後允許補休,但必須勞工同意、且補休期限與換算比例都有規定。單方面強制補休是違法的。
誤會 4:彈性工時就不用算加班
變形工時(雙週、四週、八週)只是把法定正常工時的「分配」調整,單日上限與週上限仍要遵守。超出仍是加班。
誤會 5:沒打卡就沒有加班
出勤紀錄是雇主責任。沒打卡不代表沒加班;員工事後提出證據(line 對話、信件、保全紀錄)一樣會被認定。
該怎麼自我檢查?
下載我們的《老闆加班費自檢清單》,15 個題目,5 分鐘看出有沒有踩雷。
AUTHOR · 勞資羅盤編輯部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