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2026-05-10· 台北市·餐飲

某連鎖餐飲業者 A

排班表發出去那天,三位輪班員工把半年的 LINE 對話、班表截圖整理成一份檔案遞進勞動局。勞檢進場後半年出勤被全部攤開——延長工時以「績效獎金」名目發放,單月加班最高 72 小時。依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未依倍率)與第 32 條(單月延長工時逾 54 小時上限)併罰,連同累犯加重共處 80 萬元;加班費差額 130 萬元限期補發。一次申訴,等於把這間餐廳兩三年內賺的淨利全還回去。

#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2條
裁罰金額結案
NT$80萬
NT$800,000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6%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24條
  • 勞基法第32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加班費是勞檢最容易發現、也最容易補稽的項目——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一比就能算出差額,而且回溯期最長 5 年,再加上工資罰鍰,數字會迅速翻倍。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把過去 12 個月每位員工的打卡紀錄與實領加班費並排比對,特別注意「平日 1/3 起算」與「假日 2 倍 + 1 日工資」這兩段是否漏算。

  2. 02

    檢查單月延長工時是否落在《勞基法》§32 的 46 小時、3 個月 138 小時上限內;超過必須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紀錄。

  3. 03

    翻工資清冊看「加班費」是否獨立列項;混在「績效」「全勤」裡,勞檢視為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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