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月薪除以 240 還是 30?
月薪制換算平日時薪、休息日加成倍數、做 4 小時要算 8 小時 — 這些規則背後其實有清楚的勞動部函釋脈絡,看完不再算錯。
先搞清楚三個容易混淆的日子
勞基法上有三種「不用上班」的日子,加班費完全不一樣:
- 休息日: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每 7 日中 1 日的休息日。可以加班,但要付加成。
- 例假: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每 7 日中 1 日的例假日。原則上不能要員工出勤,除非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
- 國定假日: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的紀念日、節日。可以協商出勤,發給加倍工資。
大家最常爭的是休息日加班費。以下都針對休息日。
月薪制怎麼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
依勞動部 105 年 11 月 2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2540 號函:
月薪 ÷ 240 = 平日每小時工資
邏輯:月薪推定包含 30 日的工資;30 日工資 ÷ 30 = 1 日工資;1 日工資 ÷ 8 小時 = 1 小時工資。所以 30 × 8 = 240。
舉例:月薪 36,000,平日時薪 = 36,000 ÷ 240 = 150 元/小時。
休息日加班費倍率
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 前 2 小時:時薪 × 1.34(= 1 + 1/3)
- 第 3 小時以後:時薪 × 1.67(= 1 + 2/3)
注意這是加成倍率,不是「加上幾倍」。1.34 倍意思是雇主總共要付 1.34 倍,不是付原本薪水再加 1.34 倍。
月薪 36,000、平日時薪 150 元的員工,休息日做 4 小時:
- 前 2 小時:150 × 1.34 × 2 = 402 元
- 後 2 小時:150 × 1.67 × 2 = 501 元
- 當日合計:903 元
「做 4 小時算 8 小時」這條規定還在嗎?
不在了。這是 2018 年 1 月 31 日修法以前的舊版「休息日加班以 4、8、12 小時為計算單位」的規定,俗稱「做 1 給 4、做 5 給 8、做 9 給 12」。
2018 年勞基法修正後改為核實計算——做幾小時就給幾小時的加成工資。對員工來說每小時都有錢,但不再有「做 1 小時拿 4 小時錢」的紅利。
如果你 2018 年以前的案件還有未結清,舊規則仍適用於該時段。
三個雇主最常踩的算錯
- 用 30 日除法算時薪:把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 月薪 ÷ 240,這個沒錯。錯的是把月薪除以 30 當成「一日工資」然後直接乘倍率,會少算工時。
- 忽略津貼:時薪基數應該是「平均工資」,包含經常性津貼。只用底薪算 → 短發。
- 單月工時超過上限沒發現:休息日加班時數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延至 54 小時,但 3 個月總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超過了是違法行為,被罰再加補發。
休息日「出勤同意」這道程序
勞基法第 36 條第 4 項:休息日出勤需經雇主與勞工約定。實務上多數公司用「加班申請單」處理,但這不是雇主想叫就能叫——員工有拒絕的權利,且拒絕不能成為懲處或不利處分的理由。
建議公司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寫清楚:「休息日加班採事前申請、雙方合意制;員工得拒絕,雇主不得因此懲處。」這個寫法在勞檢時是加分項。
自我檢查工具
下載《加班費自檢清單》,內含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三種日子的計算範例、時薪換算表,以及一份試算 Exc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