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6-04-22· 台北市·科技/新創

科技/新創 匿名案例

工程師離職第 9 個月,一紙加班費差額訴狀寄到公司——3 年內全部追回。公司主張薪資結構已含「PM 績效獎金」可涵蓋加班對價。法院攤開薪資單後一句話打回去:獎金每月固定發放、與績效評等沒有實質連動,本質就是工資。依勞基法第 24 條倍率重算後判補付 215 萬元,並重申「以獎金代替加班費」需有清楚對價設計與書面合意才站得住。公司全體員工的薪資結構,現在等於全部裸露在下一個離職員工面前。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4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215萬
NT$2,150,000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17%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24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加班費是勞檢最容易發現、也最容易補稽的項目——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一比就能算出差額,而且回溯期最長 5 年,再加上工資罰鍰,數字會迅速翻倍。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把過去 12 個月每位員工的打卡紀錄與實領加班費並排比對,特別注意「平日 1/3 起算」與「假日 2 倍 + 1 日工資」這兩段是否漏算。

  2. 02

    檢查單月延長工時是否落在《勞基法》§32 的 46 小時、3 個月 138 小時上限內;超過必須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紀錄。

  3. 03

    翻工資清冊看「加班費」是否獨立列項;混在「績效」「全勤」裡,勞檢視為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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