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4-11-08· 桃園市·其他

某事業單位

公司主張這位員工屬勞基法第 84-1 條責任制工作者,退休金計算可特別約定——少算就少賠。法院認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不得適用第 84-1 條,年資應依第 55 條全期計入,判退休金差額 617 萬元。一份沒送核備的責任制約定,617 萬。而責任制適用人員通常不只一位——公司同類員工的退休金都在等著被翻案。一個漏掉的核備動作,等於把整批退休金計算公式直接抹除。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84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618萬
NT$6,177,618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49%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55條
  • 勞基法第84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薪資結構問題會「複利式」放大其他違規——把薪水拆成多項津貼可以在帳面上壓低基本薪資,但勞檢只要主張「經常性給付屬工資」,加班費基數、資遣費、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一家 30 人公司被回溯 5 年常見金額 200–500 萬。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把工資清冊上每一項「津貼」「獎金」分類為《勞基法》§2-3「工資」或「非工資」;按月固定發且與工作直接相關的,都會被視為工資。

  2. 02

    確認每月加班費、勞健保、勞退 6% 提撥都是用「工資(含經常性給付)」當基數,不是只用底薪。

  3. 03

    重新算一次資遣費 / 退休金的平均工資(離職前 6 個月),看是否與薪資單上的「工資」總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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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罰款案例

NT$832萬
其他 · 2025-01-21
員工退休那天主張:公司以分公司併入後低估年資、特休未休工資也未計入平均工資。法院依勞基法第 10 條(年資合計)、第 2 條(平均工資定義),加上第 38、53 條重新核算,判補發退休金 831 萬元。一位員工的退休金重算,等於公司給每一位即將屆退的員工都標好了底價。資深員工只要拿著這份判決回來,公司就得逐一補發——831 萬只是這場戰役的第一發。
NT$774萬
其他 · 2024-07-15
員工退休時,公司用底薪計算退休金,把全勤獎金與伙食津貼擋在外面。員工主張這些津貼具經常性、應併入平均工資。法院認同——依勞基法第 2 條認定屬工資,依第 55 條補算退休金差額 774 萬元。「津貼」這個名字在勞動法庭沒有保護力,重點是發放頻率與經常性。公司過去十幾年的薪資結構,等於每位資深員工身上都掛著一張未爆彈。下一個退休的人,就是下一張帳單。
NT$551萬
其他 · 2024-08-20
員工歷經數次企業併購後申請退休,新公司主張只承認改聘後的年資——前面的併購一筆勾銷。法院依勞基法第 10 條認定前後勞動契約年資應合計,並依第 2、38 條重新核算平均工資,判補發退休金 551 萬元。企業併購當下沒處理好年資承接的法律文件,幾年後等員工陸續退休時,每一份退休金都會把同一張漏洞重新打開。當年省下的盡職調查費,現在以判決書的形式回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