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2026-05-03· 台中市·製造

某製造業者 D

員工 48 人的工廠,多年來只有一份從未報核備的「員工守則」。勞檢當天老闆把這份守則遞出去——勞動局依勞基法第 70 條認定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未訂定工作規則並報請核備,處 9 萬元限期改善。看似輕罰,公司卻同期被列為高風險業者複查對象,後續加班費與出勤爭議跟著被翻出來。一份沒做完的核備文件,等於把後門打開讓所有勞動條件被重新審視一次。

#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裁罰金額結案
NT$9萬
NT$90,000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1%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70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這類 工作規則 相關案件是勞檢的主要查核重點。建議對照貴公司的實際做法,特別是文件紀錄與計算方式——沒有書面就等於沒做。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對照《勞基法第70條》的條文要件,逐項檢視公司現行做法。

  2. 02

    盤點過去 6 個月的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確保紀錄完整且可調閱。

  3. 03

    若有相同情境,主動修正並留下書面紀錄;事後改善的條件比事前裁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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