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員工自願在休息日來加班,加班費要怎麼算?
一句話答案
「自願」不影響加班費計算。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時薪 × 1.34、第 3 小時以後 × 1.67,全部按實際工時計算(2018 修法後不再有「做 1 給 4」)。月薪制平日時薪 = 月薪 ÷ 240。
先釐清「自願」不是規避加班費的理由
休息日是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明定的「每 7 日中 1 日的休息日」。出勤需經雇主與勞工約定,但只要實際提供勞務,就要付加班費,不管員工是被叫來、自己留下還是自願加班。
月薪制平日時薪換算
依勞動部 105 年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2540 號函:
月薪 ÷ 240 = 平日每小時工資
邏輯:月薪推定包含 30 日;30 日 × 8 小時 = 240。
例:月薪 36,000 → 平日時薪 150 元。
休息日加班費倍率(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 前 2 小時:時薪 × 1.34(= 1 + 1/3)
- 第 3 小時以後:時薪 × 1.67(= 1 + 2/3)
注意這是「總共要付」的倍率,不是「加上幾倍」。
試算範例
月薪 36,000、平日時薪 150 元的員工,休息日做 4 小時:
- 前 2 小時:150 × 1.34 × 2 = 402 元
- 後 2 小時:150 × 1.67 × 2 = 501 元
- 當日合計:903 元
「做 4 小時算 8 小時」這條規定還在嗎?
不在了。2018 年 1 月 31 日修法以前的「休息日加班以 4、8、12 小時為計算單位」(俗稱「做 1 給 4、做 5 給 8、做 9 給 12」)已廢除,改為核實計算。做幾小時就給幾小時加成。
三個雇主常踩錯
- 時薪基數只用底薪:應該用「平均工資」基數,含經常性津貼。
- 忽略單月工時上限: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延至 54 小時,3 個月總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 沒有「出勤同意」紀錄:休息日出勤要事前申請、雙方合意。勞檢時被問到拿不出來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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