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視角 · #加班費 高風險

Q:我們公司用責任制,員工為什麼還能告加班費?

一句話答案

責任制(勞基法第 84-1 條)必須符合三條件: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業、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三條缺一條,責任制條款形同無效,員工照樣可請加班費。

第 84-1 條的設計

勞基法第 84-1 條允許部分職業類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俗稱「責任制」。但不是所有工作都能用

三個成立要件

1. 必須是勞動部公告的職業

目前僅限:

  • 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
  • 監視性、間歇性工作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如監視器值班、特定研發工程師、保全(特定條件下)等。一般行政、業務、客服、會計、製造線員工都不能適用

2. 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必須有獨立的書面協議,不能只在勞動契約一行帶過。

3.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向地方政府勞工局送件核備。沒核備等於沒約定

沒核備的後果

  • 責任制條款無效 → 員工回到一般勞工地位
  • 過去的延長工時 → 全部要補加班費(時效 5 年)
  • 雇主違反勞基法第 79 條 → 可罰 2 萬到 100 萬

怎麼補救

如果發現公司「自稱責任制但沒核備」:

  1. 先停止用「責任制」說法
  2. 評估補核備可能性(職業類別是否合適)
  3. 不能補核備的職位,全部回到一般工時、補建出勤紀錄
  4. 與員工就過去未付加班費做和解(金額試算 + 分期補發)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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