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SA-84-1法條·立法院· 2002-12-25

勞動基準法 第84-1條(責任制工作者之工時約定)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官方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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