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公司的主管們都領主管加給了,是不是就不用給他們加班費?經理、課長算「監督管理人員」嗎?
不是。能不能免除加班費**不是看職稱、不是看有沒有主管加給,而是看是否落入勞基法第 84-1 條「監督、管理人員」公告範圍,並完成書面約定 +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沒有核備就主張責任制,加班費照樣要給,勞檢會直接開罰。
三個常見誤解先打破
實務上老闆最常聽到的三句話,全部是錯的:
- 「他是主管,當然不用算加班費。」錯。
- 「我們已經給他主管加給了,主管加給就是含加班費。」錯。
- 「他簽過責任制同意書,所以不用給加班費。」錯,只簽同意書不夠。
法源:勞基法第 84-1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
>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 84-1 條是「加班費免除」的唯一合法路徑,但是要走完三道關卡:
三道關卡缺一不可
- 適用範圍: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核定」的工作類別。並非所有「主管」都自動適用。
- 書面約定:勞雇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約定,載明工時、例假、休假等具體條件。
-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書面約定須送地方勞工局(處)核備並取得函覆。沒核備就無效,員工仍受第 30、32、36、37 條保護,加班費照給。
「監督管理人員」的真正定義
勞動部公告(勞動 2 字第 1030130911 號)對「監督、管理人員」的定義:
> 係指受雇主僱用,對事業之經營負責,主要工作為管理、監督,並負一定程度人事與經費裁量權,且直接參與經營決策之人員。
實務認定標準(行政法院與勞動部見解):
| 認定要件 | 說明 |
|---|---|
| 人事決定權 | 對下屬有錄用、考核、調動、解僱建議或決定權 |
| 經費支配權 | 有獨立預算、簽核權限 |
| 經營參與度 | 列席經營會議、參與策略決定 |
| 工時自主性 | 可自行安排上下班時間,不受打卡管制 |
| 待遇水準 | 報酬顯著高於一般員工 |
只滿足其中 1–2 項,被認定為「監督管理人員」的機率偏低。課長、店長、組長等基層管理職通常不符合——他們大多沒有真正的人事與預算裁量權,只是「掛了主管職稱」。
哪些職稱「公告適用」第 84-1 條
勞動部歷年公告的責任制工作類別包括(節錄):
-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及獨立作業之專業人員(限「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要件)
- 法律服務業之法務人員(部分)
- 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查帳人員
- 廣告業之創作人員
- 不動產經紀業之外勤經紀人員
- 銀行業、保險業之外勤、外匯交易人員(部分)
-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部分)
- 殯葬服務業之外勤
- 部分醫療專業(住院醫師等,特殊規範另定)
完整公告以勞動部最新版為準,且每類工作下還有具體職務、工時上限、休假基準的細部規定,不是一句「責任制」就免責。
沒走完三道關卡的後果
| 公司現況 | 法律效果 |
|---|---|
| 沒書面約定 | 第 84-1 條完全不適用,仍依第 30、32 條,加班費照給。 |
| 有書面但未送核備 | 同上,無效。勞檢開罰、加班費補發。 |
| 有書面有核備但內容違法 | 該違法部分無效,仍依第 30、32 條給。 |
| 公告範圍外的職務 | 不論做什麼書面都無效,加班費全額給。 |
最高法院多次判決確認:第 84-1 條須經核備始生效。未經核備的責任制約定,僅屬一般勞動契約,加班費請求權不受影響。
給雇主的合規建議
- 先確認職務是否在勞動部公告範圍內:上勞動部網站查「勞基法第 84-1 條核定公告」清單。
- 不在範圍內就誠實算加班費:不要硬塞責任制同意書。
- 在範圍內的職務也要核備:到地方勞工局申請核備,並依函覆條件設計工時。
- 主管加給 ≠ 加班費:主管加給是工資的一部分(會計入平均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不能折抵加班費。若想「定額加班費」設計,要另簽明確條款且不得低於法定加班費總額。
- 保留出勤紀錄:即使是 84-1 條核備人員,仍須依第 30 條第 5 項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風險規模
近年勞檢主動稽查「假責任制、真低薪」案件大幅增加,單一公司被認定全員違法的補發金額動輒數百萬,且伴隨第 79 條罰鍰(2 萬–100 萬,按人按次)。職稱不能取代核備程序,這是最簡單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合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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