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把獎金拆出工資外可以節省勞退提繳嗎?
不行。勞退提繳工資依「實際工資」認定,不看薪資單怎麼分類。只要該獎金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即使叫「獎金」、「津貼」、「補助」都是工資,要全部併入提繳。被勞保局或勞退稽核抓到,要補繳 6 個月差額並罰短繳金額 2–4 倍,加上員工提告請求差額退休金。
短話長說:名稱不能決定工資性質
很多老闆以為「拆獎金省提繳」是節稅技巧,實際上是高風險的違法操作。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的退休金。這裡的「工資」直接引用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定義:
>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關鍵詞兩個: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只要符合,名稱叫什麼都是工資。
勞退提繳工資怎麼認定
不是看薪資單的分類,是看「實質」。
實務上勞保局、勞動部稽核的判斷標準:
- 每月固定發:每月發一次、金額固定或有明確公式 → 工資
- 與工作量/績效綁定:愈做愈多、按件按時計算 → 工資
- 不發要扣:「未達標扣全勤獎金」這種事後扣款 → 工資
- 離職就停發:與勞動關係連動 → 工資
- 所有員工普遍適用:不是個別恩惠 → 工資
反之,真正的非工資:
- 三節獎金、生日禮金(恩惠性、不固定)
- 婚喪喜慶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福利性)
- 出差實報實銷(費用補償)
- 年度結算紅利(不固定、視盈餘)
常見拆法與風險
拆法 A:本薪 28,000 + 「業績獎金」12,000,每月固定發
→ 「業績獎金」每月固定、且與工作直接對價 → 100% 是工資。勞退提繳要按 40,000 算。
拆法 B:本薪 35,000 + 「伙食津貼」2,400 + 「職務加給」5,000
→ 全部都是工資。伙食津貼有 2,400 免稅額但不等於「非工資」,勞退提繳基數還是要含。
拆法 C:本薪 30,000,每季發「季獎金」固定 30,000
→ 雖然不是「每月」,但有固定發放頻率與金額 → 仍會被認定為工資。要分攤到每月併入提繳。
被抓到的成本
1. 補繳 6 個月
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雇主未足額提繳,要補繳差額。勞退個人專戶可追溯最近 6 個月強制補繳。
2. 罰鍰
勞退條例第 53 條:未足額提繳,限期改善逾期未改正,處短繳金額 2 倍至 4 倍罰鍰。
3. 員工事後請求差額退休金
員工退休後發現提繳基數短報,可依民法請求差額退休金本金 + 法定利息。時效一般認定為 5 年內可請求。
4. 連帶觸發勞保/健保稽核
勞退查核常與勞保、健保高薪低報一起被抓。三條線同時罰,總罰鍰常超過「省下提繳費用」的 5–8 倍。
合法降低提繳成本的方向
- 真正的恩惠性給與:年節獎金、不定期紅利不併入。
- 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福利委員會發放的補助不屬於工資。
- 實報實銷費用:差旅、油資、電話費實報實銷不是工資。
- 股權/員工認股:對價性低的長期激勵不併入提繳。
但不能把每月固定發的錢改名叫「獎金」就以為合法——這是稽核最常見的標的。
自查建議
把所有員工的薪資組成拉出來看:
- 每月固定金額部分總和:應該等於勞退提繳工資
- 若提繳工資 < 每月固定總額 → 高風險,建議立刻調整
- 提繳基數有 6 個月平均概念,急性調整不會立刻被認定逃漏,但拖愈久風險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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