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視角 · #資遣 高風險

Q:績效不佳要資遣,PIP 一定要做嗎?沒做會怎樣?

一句話答案

簡短答案:是,幾乎一定要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事由,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雇主必須證明已嘗試輔導、改善、調職等所有替代手段。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的書面紀錄、沒有合理改善期間、沒有評估調職可能性,幾乎一律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員工回復僱傭、雇主補發訴訟期間 12–24 個月薪資、勞退補繳,總成本通常是原本資遣費的 5–10 倍。例外情境僅限「客觀上根本無從改善」的極端案例(例如員工長期失能無法到崗、職務本身已不存在),但要由雇主負完整舉證責任。實務上 95% 以上的不適任資遣案,沒做 PIP 就是輸。

為什麼 PIP 幾乎是法律強制要求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是雇主可資遣事由的最後一款,也是法院檢視最嚴格的一款

自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判決以後,台灣各級法院形成穩定見解:第 11 條第 5 款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意思是雇主必須證明已經把所有其他方法都試過,解雇是唯一剩下的選項。

「所有其他方法」具體包括:

  1. 明確告知績效不符期待:而且要是書面、要有具體事證
  2. 給予改善機會與合理改善期間:通常 3–6 個月
  3. 提供必要訓練、輔導或資源:不是空口要求改善
  4. 嘗試調整職務或轉調適合的部門:原職不行不代表沒位置
  5. 以上都失敗、且仍無其他職缺可安置 → 才能合法資遣

沒有 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沒有給改善機會 = 違反最後手段性 = 解雇無效。

沒做 PIP 的具體代價

實務上常見的判賠內容: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員工要不要回來上班是員工的選擇)
  • 補發訴訟期間薪資(俗稱「中間工資」,通常 12–24 個月)
  • 補繳勞健保、勞退提繳
  • 法定遲延利息
  • 律師費(雙方自負,但雇主自己花的也是 30–80 萬)

範例試算:月薪 6 萬的員工,違法解雇後拖 18 個月才判決確定 → 雇主要付 6 萬 × 18 = 108 萬,加勞退 6.48 萬、勞健保差不多 5 萬、利息近 5 萬,合計 125 萬左右。原本資遣費(年資 4 年 × 0.5 × 6 萬 = 12 萬)的 10 倍。

標準 PIP 該長什麼樣子

法院實務認可的 PIP,至少要有以下要素:

1. 書面通知(有員工簽收)

  • 列出不符期待的具體事項
  • 附佐證資料(缺勤紀錄、客戶投訴、Bug 數量、業績未達標數據)
  • 口頭通知一律不算數

2. 改善目標 KPI

  • 必須具體、可量化、可達成
  • 「態度要改善」、「要更主動」這種寫法直接出局
  • 範例 OK:「下季客戶滿意度提升至 4.0 以上、月均逾期專案數降至 1 件以下」

3. 改善期間

  • 3 個月起跳,6 個月最保險
  • 短於 1 個月幾乎一定被法院認定形式化、敷衍

4. 定期 1-on-1 紀錄

  • 每兩週一次主管面談、書面紀錄改善進度與困難
  • 建議用固定表單,雙方簽名

5. 公司提供的協助

  • 哪些訓練、哪位資深同事輔導、哪些工具或資源
  • 證明雇主有「投入」幫助員工,不是只挑毛病

6. 期末評估

  • 書面結論:通過 / 部分通過 / 未通過
  • 員工有機會簽收或提出異議
  • 若未通過 → 才進入「考慮調職」階段

調職可能性也算「其他方法」

很多 HR 漏掉這一步。即使員工在原職務確實不行,法院仍會期待雇主先評估有沒有其他適合職缺

  • 同公司其他部門有空缺嗎?
  • 關係企業有合適職位嗎?
  • 即使要降職降薪,員工願不願意接受?

調職評估也要書面化:「我們檢視了 A、B、C 三個職缺,A 因技能不符不適合、B 員工拒絕、C 試行 2 個月仍未達標」。光是主管口頭講「沒位置」不算數。

真的不需要 PIP 的少數例外

法院曾在以下情境免除 PIP 要求:

  • 員工長期傷病、客觀上無法到崗履行勞務(但要走 §11 第 4 款而非第 5 款)
  • 員工拒絕配合任何輔導、面談(且雇主有多次邀約紀錄)
  • 員工故意怠工、惡意拖延(這通常改走 §12 不經預告解雇)
  • 職務本身已被裁撤、無從觀察改善(走 §11 第 1、2、4 款)

這些例外都需要雇主負完整舉證責任,不是「我覺得 PIP 沒用所以跳過」就能成立。

如果想避開 PIP,改走合意終止

PIP 跑完要 3–6 個月,公司資源耗損也不小。如果評估「這個人就是不行、留也沒意義」,另一條路是合意終止 + 加碼

  • 公司開出:資遣費 + 0.5–1 個月加碼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員工簽:合意終止協議 + 不爭議聲明
  • 立即結案,無翻案空間

實務成本約是原資遣費的 1.3–1.5 倍,但換來確定性。對「真的不適任、但 PIP 文件不齊」的案件,這條路通常最划算。

重要警示:合意終止協議不能要求員工放棄非自願離職證明(否則剝奪失業給付資格,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

一句話總結

不適任資遣的「成功公式」=(PIP × 改善期 × 調職評估)+ 書面紀錄。少任何一塊,後面要補的錢都是六位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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