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營業緊縮要資遣一批人,要走什麼程序?
一句話答案
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業務緊縮」資遣,必須:實質業務縮減(不能只是預測)、依年資與職務做客觀篩選、依年資發預告工資與資遣費、通報主管機關、不可違反第 13 條禁止解雇期間。
第 11 條第 2 款的成立要件
「業務緊縮」必須是已經發生且持續存在的業務減少,不能只是雇主預測會緊縮。
法院檢視重點:
- 營收衰退多少?是否有財報、稅務資料佐證?
- 是短期波動還是結構性下滑?
- 公司是否仍有其他擴張業務?同時擴張同時資遣會被質疑
7 個必跑步驟
- 確認業務緊縮事實成立:保留財務數據、會議紀錄
- 客觀篩選標準:依職能、年資、績效,書面化標準
- 預告期計算:年資 3 個月以上不到 1 年 → 10 天;1–3 年 → 20 天;3 年以上 → 30 天
- 發出書面預告:留存簽收紀錄
- 資遣費試算:新制 0.5/年(上限 6 個月),舊制 1/年
- 資遣通報:向勞工就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報,至少於離職前 10 日
- 資遣會議 + 文件:說明資遣事由、發給服務證明書、辦理離職、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大量解僱另有規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60 日內解僱 X 人以上即適用大量解僱程序(門檻依公司規模 30/50/80/100/200 人)。
要做:
- 60 日前提出解僱計畫書送主管機關
- 員工協商期至少 10 日
- 簽訂協議或調解
不遵守可罰 10 萬到 50 萬,且解僱無效。
常見漏洞
- 沒做資遣通報:罰 3 萬到 15 萬
- 預告工資算錯:用底薪而非平均工資 → 短發 + 員工事後請求
- 同時開新職缺:被員工拿來反證「業務沒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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