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人數達到 30 人,什麼時候必須訂工作規則並送核備?沒做有什麼罰則?
一句話答案
勞基法第 70 條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雇主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實務上人數一達 30 人,就應該在 3 個月內完成草擬、勞資溝通、送地方勞工局核備並公告。未訂或未核備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可處 2 萬到 100 萬,且後續員工的解雇、懲戒、調職爭議幾乎都會因「無工作規則可依」而敗訴。
30 人怎麼算
「30 人」是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不是「同一地點」。判斷重點:
- 以事業單位(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計算單位
- 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員工都要計入
- 多個分點、分店、廠區,只要屬於同一事業單位,加總計算
- 一達 30 人即觸發義務,不需等到月底或年度結算
實務上很多餐飲、零售、物流業,分店一開就過 30 人,自己沒意識到。
時程怎麼抓
法令沒寫「達 30 人後幾天內」要訂定,但勞動部函釋與地方勞工局實務一致認為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建議 90 天內走完整套流程:
- 第 0–30 天:草擬條文,盤點現行慣例與書面文件
- 第 30–60 天:勞資會議討論、員工公開徵詢意見、定稿
- 第 60–75 天:送地方勞工局核備
- 第 75–90 天:核備函下來後,公開揭示(公告欄、內網、員工手冊)
勞檢時被問「何時達 30 人、何時訂定」,要拿得出時間軸。
必載 11 個項目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工作規則應依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分別訂立:
-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 延長工作時間
- 津貼及獎金
- 應遵守之紀律
-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 福利措施
- 勞雇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缺項就退件,重新走流程,時間又拖一輪。
沒做會被罰多少
- 未訂定或未報請核備: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2 萬到 100 萬
- 未公開揭示: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2 萬到 100 萬
- 內容違反法令或團體協約:第 71 條規定該部分無效;勞檢時會被命令限期改善,逾期再罰
更痛的不是罰款,是後續爭議的舉證災難:
- 解雇員工 → 員工提告 → 法院問雇主「依據哪一條工作規則」→ 答不出來 → 解雇無效
- 扣全勤獎金 → 員工申訴 → 沒有書面規定 → 退還
- 調動職務 → 員工拒絕 → 沒有規定可援引調動五原則 → 雇主敗訴
已經過 30 人但沒訂怎麼補救
不要慌、不要造假。建議做法:
- 今天起 30 天內啟動草擬,並書面記錄時程
- 不要回填日期:被勞檢查到回填造假,行政罰加重
- 過去的爭議案件先盤點:哪些員工的懲處、解雇是在「無工作規則」期間做的,預估和解風險
- 送核備前先過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紀錄是後續判決常見的有效性檢驗點
小結
工作規則是雇主管理權的「法律地基」,沒打地基的房子,平時看不出問題,遇到爭議就整片塌。30 人是法定門檻,但 10 人以上的公司其實就值得自願訂定一份簡化版,建立管理一致性與爭議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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