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視角 · #性騷擾 高風險

Q:員工申訴性騷擾,老闆覺得「兩個人說法不一樣、查不出來」就不處理,會怎樣?

一句話答案

雇主防治義務是「程序義務」不是「結果義務」,意思是:不管最後查不查得出來,沒走完程序就違法。性平法第 13 條 + 第 38-1 條規定,未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可罰 2 萬到 100 萬、按次處罰、公布姓名。受害員工還能另對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 30 萬到 200 萬都判過。

法律邏輯:你是被罰「沒做事」,不是被罰「沒查到」

很多雇主誤會性騷擾調查的責任邏輯。實際上法院與主管機關看的是:你有沒有依法走完程序,不是你有沒有把事查清楚

性平法第 13 條第 2 項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經被害人申訴時,並應依規定處理。」

關鍵字是「立即有效」,不是「查證屬實」。

性平法第 38-1 條(2024 修法後罰鍰)

違反項目罰鍰
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2 萬 – 100 萬
未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2 萬 – 30 萬
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2 萬 – 100 萬
違反保密義務1 萬 – 50 萬

得按次處罰、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查不出來」不是免責理由

實務上常見的雇主抗辯與法院回應:

雇主抗辯結果
「兩個人說法不一樣,無法判斷」沒走完程序就違法。即使最終認定不成立,也必須有調查報告。
「沒有目擊者,沒辦法調查」性騷擾本來就多數沒目擊者。要靠 LINE、Email、行為模式、前後反應綜合判斷。
「申訴人不想擴大事情」申訴人意願不能免除雇主程序義務。可調整調查範圍但不能完全不查。
「被申訴人已經離職了」仍須完成調查並做成報告,作為日後參考與制度檢討。
「我們公司很小,沒有 30 人」30 人以下不必設委員會,但仍須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罰鍰一樣適用。

雇主沒處理會被追三層責任

第 1 層:行政罰鍰

  • 主管機關(勞動部、地方政府勞工局)開罰
  • 2024 修法後按次處罰,公布姓名

第 2 層:民事損害賠償

依性平法第 27、28 條 + 民法第 184、195 條:

  • 加害人個人:對被害人負侵權責任
  • 雇主:與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用人責任 + 防治義務違反)
  • 雇主能舉證「已盡防治義務」才能免責 → 實務上多數雇主舉證不能
  • 實務判決金額:30 萬到 200 萬(含精神慰撫金)
  • 嚴重案例曾判到 300 萬以上

第 3 層:刑事責任(個案)

  • 加害人可能成立強制猥褻(刑法 224)、乘機猥褻(刑法 225)、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而觸摸
  • 雇主原則上不負刑責,但有積極協助或包庇可能成立妨害司法

「立即有效」的最低標準

至少要做到以下,才不容易被認定違法:

  1. 書面受理:申訴日當天紀錄
  2. 風險評估:申訴人現在是否安全?必要時調整工作安排
  3. 啟動調查:受理後 7 日內,組成符合資格的調查小組
  4. 保密:限縮知悉範圍,所有相關人簽保密切結
  5. 2 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出書面報告
  6. 依結果處置:成立 → 懲戒;不成立 → 仍須報告書面化
  7. 後續追蹤:申訴人 3–6 個月內是否遭受報復或不利待遇

老闆最常踩的 3 個地雷

  • 「我跟雙方都聊過了,沒事了」:口頭處理不算程序,沒有書面紀錄等於沒做。
  • 「先冷處理一下,看會不會自己沉澱」:受理日就開始計算,2 個月時限不會等你。
  • 「申訴人離職了就結案吧」:申訴人離職不影響雇主程序義務,調查仍須完成。

給老闆的判斷準則

不確定要不要查 → 一律啟動程序。啟動程序的成本(人力 + 顧問費)遠低於沒啟動的罰鍰與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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