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員工申訴性騷擾,老闆覺得「兩個人說法不一樣、查不出來」就不處理,會怎樣?
一句話答案
雇主防治義務是「程序義務」不是「結果義務」,意思是:不管最後查不查得出來,沒走完程序就違法。性平法第 13 條 + 第 38-1 條規定,未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可罰 2 萬到 100 萬、按次處罰、公布姓名。受害員工還能另對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 30 萬到 200 萬都判過。
法律邏輯:你是被罰「沒做事」,不是被罰「沒查到」
很多雇主誤會性騷擾調查的責任邏輯。實際上法院與主管機關看的是:你有沒有依法走完程序,不是你有沒有把事查清楚。
性平法第 13 條第 2 項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經被害人申訴時,並應依規定處理。」
關鍵字是「立即有效」,不是「查證屬實」。
性平法第 38-1 條(2024 修法後罰鍰)
| 違反項目 | 罰鍰 |
|---|---|
| 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2 萬 – 100 萬 |
| 未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 2 萬 – 30 萬 |
| 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 | 2 萬 – 100 萬 |
| 違反保密義務 | 1 萬 – 50 萬 |
得按次處罰、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查不出來」不是免責理由
實務上常見的雇主抗辯與法院回應:
| 雇主抗辯 | 結果 |
|---|---|
| 「兩個人說法不一樣,無法判斷」 | 沒走完程序就違法。即使最終認定不成立,也必須有調查報告。 |
| 「沒有目擊者,沒辦法調查」 | 性騷擾本來就多數沒目擊者。要靠 LINE、Email、行為模式、前後反應綜合判斷。 |
| 「申訴人不想擴大事情」 | 申訴人意願不能免除雇主程序義務。可調整調查範圍但不能完全不查。 |
| 「被申訴人已經離職了」 | 仍須完成調查並做成報告,作為日後參考與制度檢討。 |
| 「我們公司很小,沒有 30 人」 | 30 人以下不必設委員會,但仍須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罰鍰一樣適用。 |
雇主沒處理會被追三層責任
第 1 層:行政罰鍰
- 主管機關(勞動部、地方政府勞工局)開罰
- 2024 修法後按次處罰,公布姓名
第 2 層:民事損害賠償
依性平法第 27、28 條 + 民法第 184、195 條:
- 加害人個人:對被害人負侵權責任
- 雇主:與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用人責任 + 防治義務違反)
- 雇主能舉證「已盡防治義務」才能免責 → 實務上多數雇主舉證不能
- 實務判決金額:30 萬到 200 萬(含精神慰撫金)
- 嚴重案例曾判到 300 萬以上
第 3 層:刑事責任(個案)
- 加害人可能成立強制猥褻(刑法 224)、乘機猥褻(刑法 225)、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而觸摸等
- 雇主原則上不負刑責,但有積極協助或包庇可能成立妨害司法
「立即有效」的最低標準
至少要做到以下,才不容易被認定違法:
- 書面受理:申訴日當天紀錄
- 風險評估:申訴人現在是否安全?必要時調整工作安排
- 啟動調查:受理後 7 日內,組成符合資格的調查小組
- 保密:限縮知悉範圍,所有相關人簽保密切結
- 2 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出書面報告
- 依結果處置:成立 → 懲戒;不成立 → 仍須報告書面化
- 後續追蹤:申訴人 3–6 個月內是否遭受報復或不利待遇
老闆最常踩的 3 個地雷
- 「我跟雙方都聊過了,沒事了」:口頭處理不算程序,沒有書面紀錄等於沒做。
- 「先冷處理一下,看會不會自己沉澱」:受理日就開始計算,2 個月時限不會等你。
- 「申訴人離職了就結案吧」:申訴人離職不影響雇主程序義務,調查仍須完成。
給老闆的判斷準則
不確定要不要查 → 一律啟動程序。啟動程序的成本(人力 + 顧問費)遠低於沒啟動的罰鍰與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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