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視角 · #加班費

Q:員工加班後想選補休不要錢,公司可以接受嗎?同意書要怎麼寫才不會出事?

一句話答案

可以,但有兩個前提:第一,**選擇權在勞工不在雇主**,公司不能單方面強制換補休;第二,補休時數要「**按原加班費加成倍率換算**」,不是 1:1。同意書必須勞工事前自主簽署、寫清楚換算比率、補休期限與屆期未休的折現規則。下面提供標準條款。

法源:勞基法第 32-1 條

2018 年勞基法增訂第 32-1 條,明文允許「補休」作為加班費的替代方案,但定下嚴格規則:

> 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兩個關鍵詞:「依勞工意願選擇」、「經雇主同意」——所以是「勞工提案 + 雇主同意」的雙方合意制,不是雇主可以單方面決定

補休 ≠ 1:1 換算

這是實務最大的爭議點。勞動部見解:補休時數應依「原加班費加成倍率」換算,不是 1 小時加班換 1 小時補休。

舉例(平日延長工時 2 小時):

  • 加班費應給:W × 4/3 × 2 = W × 2.67
  • 若換補休:勞工可選擇領 W × 2.67 的工資,或休「2.67 小時」的補休。

也就是說:

加班類型補休換算
平日延長前 2 小時1 加班小時 = 1.33 補休小時
平日延長 3–4 小時1 加班小時 = 1.67 補休小時
休息日前 2 小時1 加班小時 = 1.33 補休小時
休息日 3–8 小時1 加班小時 = 1.67 補休小時
休息日 8 小時以上1 加班小時 = 2.67 補休小時

注意:上述為勞動部目前主流見解,部分實務有採「1:1 換算」者,但此種約定若被認定低於法定標準,仍應依加成比例補足;公司若選擇 1:1,風險自負,建議仍照加成倍率換算。

補休期限的設計

第 32-1 條第 2 項: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實務常見設計:

  • 短期型:3 個月內補休完畢。
  • 年度型:補休累積至當年度年底前休畢。
  • 長期型:1 年內補休完畢(上限見解:補休期限不宜超過特休年度,且不得無限期延後)。

期限屆期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的補休時數,雇主必須折現給付加班費,且應以「加班當日」的工資基準計算(不是補休屆期當日,避免員工因為薪水調漲而被低估)。

標準同意書條款範本(重點)

> 加班補休同意書

>

> 立同意書人 ○○○(以下稱本人),於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因雇主指派或經申請核准之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工作,共計 ___ 小時。

>

> 本人自願選擇以補休方式取代加班費,並同意以下條件:

>

> 1. 補休時數依勞基法第 32-1 條,按下列加成比率換算:(列出明細)。

> 2. 補休期限為本同意書簽署日起 ___ 個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主管同意後安排。

> 3. 補休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前仍未補休之時數,雇主將依加班當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加成倍率折算工資,並於下一發薪日結清。

> 4. 本同意書為本人事前自主簽署,未受脅迫或不利益對待。

>

> 立同意書人簽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五個最常被罰的設計錯誤

  1. 公司預設「全公司一律換補休」:違反「勞工意願」要件。
  2. 同意書 1:1 換算:未按加成倍率,差額仍須補足,且可能被認定違反第 24、32-1 條。
  3. 補休過期就消滅:第 32-1 條明文「未休畢時數應發給工資」,公司不能單方面歸零。
  4. 補休期限無限期延後:被認定迴避加班費給付義務,主管機關仍會要求折現。
  5. 離職員工的未休補休不結清:必須在離職結算內折現,否則屬短發工資。

HR 在系統內要做的紀錄

  • 加班申請單(紀錄事前申請、主管核准)
  • 補休選擇單(勞工事後自主選擇,註明日期、時數、加成倍率)
  • 補休請假紀錄(與特休、病假分開計算)
  • 屆期折現的計算明細與發放紀錄

這些紀錄在勞檢與調解時,是雇主舉證「補休制度合規」的唯一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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