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SA-38法條·立法院· 2019-06-19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特別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官方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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