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加班費的「時薪基數」要不要含津貼跟獎金?
一句話答案
要。勞基法第 24 條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含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底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固定月績效獎金都要併入。漏算 = 加班費短發。
法源層次
- 勞基法第 24 條:加班費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倍率
-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包含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
- 勞動部 87 年勞動 2 字第 042056 號函等:明確函釋哪些津貼要併入
要併入加班費基數的(具經常性、對價性)
- ✅ 本薪
- ✅ 職務加給(依職位給)
- ✅ 伙食津貼(固定發放部分)
- ✅ 全勤獎金(屬工資 → 要併入)
- ✅ 值班費、夜班津貼
- ✅ 主管加給
- ✅ 固定月績效獎金(每月固定發、與工作績效綁定)
不併入的(恩惠性、非經常性)
- ❌ 年終獎金(恩惠性給與,可不併;但若實質為勞務對價且固定發放,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 三節獎金(恩惠性)
- ❌ 婚喪喜慶補助
- ❌ 撫卹金
- ❌ 差旅費實報實銷
- ❌ 出差日支費
灰色地帶要注意
- 業績獎金:若連動明確且經常性發放,要併入;偶發性、無固定計算公式者不併入
- 紅利:年度紅利通常不併入,但若約定為「保證 X 個月薪資」、與本薪同性質,要併入
- 股票/股權:原則不併入,但有對價性的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漏算的後果
雇主常見錯誤:用「底薪」算時薪,少計津貼與獎金 → 加班費短發。
員工事後可請求過去 5 年內加班費差額(時效)。實務上一個離職員工通常一次請求 5–30 萬不等。
範例
員工月薪結構:
- 本薪 30,000
- 職務加給 3,000
- 伙食津貼 2,400
- 全勤獎金 1,000
- 固定月績效獎金 3,000
- 業績獎金(不固定)
含工資的部分:30,000 + 3,000 + 2,400 + 1,000 + 3,000 = 39,400
平日時薪 = 39,400 ÷ 240 = 164.17 元
若雇主只用底薪算時薪 = 30,000 ÷ 240 = 125 元 → 每小時加班費短發 39 元,5 年累積很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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