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這三種「不一樣的休假」加班費率到底怎麼分?常常被員工問到答不出來。
一句話答案
三種日子在勞基法上分屬不同條文、費率與「可不可以叫員工上班」也不同。例假最嚴格、原則上不能加班;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要加倍給;休息日有獨立的高費率公式,且工時計入單月延長工時上限。下面用一張表讓你 30 秒判讀。
先釐清三種日子的法律屬性
很多人把「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混為一談,但勞基法上是三條不同條文,意義完全不同:
| 名稱 | 法源 | 性質 | 可否加班 |
|---|---|---|---|
| 例假 | 勞基法第 36 條 | 每 7 日中至少 1 日 | 原則不可,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
| 休息日 | 勞基法第 36 條 | 每 7 日中至少 1 日(與例假合計 2 日) | 可,但徵得同意並依加成費率 |
| 休假日(國定假日) | 勞基法第 37 條 | 內政部規定之紀念日、節日 | 可,但徵得同意並加倍給工資 |
| 特別休假 | 勞基法第 38 條 | 依年資給予 | 由勞工排定,雇主原則不可拒絕 |
三種費率一張表搞定
以下假設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W(月薪 ÷ 240):
| 工作時段 | 法源 | 加班費公式 |
|---|---|---|
| 平日延長 1–2 小時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W × 4/3 × 時數 |
| 平日延長 3–4 小時 | 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W × 5/3 × 時數 |
| 休息日前 2 小時 | 第 24 條第 2 項 | W × 4/3 × 時數 |
| 休息日第 3–8 小時 | 第 24 條第 2 項 | W × 5/3 × 時數 |
| 休息日超過 8 小時 | 第 24 條第 2 項 | W × 8/3 × 時數 |
| 國定假日出勤(8 小時內) | 第 39 條 | 「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再加 1 日 |
| 國定假日出勤超過 8 小時 | 第 24 條第 1 項 | 比照平日延長工時費率 |
| 例假因天災事變出勤 | 第 40 條 | 加倍發給工資 + 補休 |
三句口訣
-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 1.33 倍、後 2 小時 1.67 倍。
- 休息日加班:前 2 小時 1.33 倍、3–8 小時 1.67 倍、8 小時後 2.67 倍。
- 國定假日:加倍,意思是「除了本來照給的 1 日工資外,再給 1 日工資」。
國定假日的「加倍給」常被誤解
第 39 條的「加倍發給」實務見解為:當日本薪照給(因為是放假日),再加給 1 日工資作為出勤對價。所以員工當日領的是 2 倍日薪。
舉例:月薪 36,000、日薪 1,200、國定假日上班 8 小時:
- 本來放假就有的 1 日工資:1,200 元(已含在月薪內,不重複)
- 出勤對價:+1,200 元
- 當月該日額外應加給:1,200 元
若當日加班超過 8 小時,超過部分另依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費率計算。
休息日的特殊規則
- 工時計入單月延長工時上限:依第 36 條第 3 項,休息日出勤時數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每月延長工時 46 小時」上限。這條最容易超時被勞檢開罰。
- 不再有「做 4 算 8」:2018 年 3 月修法後,休息日加班按實際出勤時數計給,不再強制以 4 小時為單位。
- 可換補休:依第 32-1 條,經勞工同意可選擇補休,但補休時數須按加成費率換算(後詳)。
例假是最嚴格的紅線
例假原則上不能加班。法定例外只有三種: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且事後 24 小時內須通報主管機關。一般公司「趕單、客戶要貨」絕對不算突發事件。違反第 36 條最高可罰 100 萬,且是勞檢重點查核項目。
HR 在排班與發薪時的判讀步驟
- 先看當日是什麼日: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平日?
- 再看是否徵得同意: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需勞工同意;例假原則禁止。
- 再算工時:是否超過 8 小時?是否導致單月延長工時破 46 小時?
- 最後依表套公式:把時數帶入對應的加成倍率。
提醒
實務常見錯誤是把「國定假日加倍給」誤算成「1.33 倍」或「2.33 倍」,這兩個都錯。第 39 條的「加倍」指的是除照給工資外,再加 1 日工資,是「+1」不是「×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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