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員工月中離職,那個月的加班費跟薪水到底怎麼結?是不是只要算他做的天數就好?
不是「只算天數」這麼簡單。月薪要按比例日給、加班費要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單獨計算(月薪 ÷ 240),未休特休要折現,預告期工資若你沒給足要補。最容易踩雷的是把加班費漏算或用錯時薪基準,離職員工拿勞工局申訴,雇主補錢之外還會被裁罰。
月中離職結算的四個獨立科目
很多老闆把「月中離職」想成「上幾天就給幾天的錢」,這是錯的。離職當月的薪資結算其實分成四個科目,每個都要單獨計算、不能混在一起:
- 本月已工作天數的本薪與津貼(按比例日給)
- 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獨立計算)
- 未休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
- 預告期工資(若雇主資遣且未給足預告期,依第 16 條第 3 項)
把這四項拆開算,再加總,才是離職當月應發金額。
一、本薪按比例日給的標準算法
勞動部見解:月薪制勞工的「日工資」= 月薪 ÷ 30。不論大小月,都用 30 為分母,這是行政函釋一致的算法。
舉例:月薪 36,000 元,當月 15 日離職(含當日已工作 15 天):
- 日薪 = 36,000 ÷ 30 = 1,200 元
- 本月本薪 = 1,200 × 15 = 18,000 元
如果有固定發給的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具有「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屬工資,也要併同按比例日給。
二、加班費要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獨立算
這是最容易出錯的科目。依勞動部 勞動條 2 字第 1080130881 號函(INT-MOL-OT-001),月薪制勞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算法是:
> 月薪 ÷ 240 小時(每月 30 日 × 每日 8 小時)
注意分母是 240、不是 174、也不是當月實際工時。
| 加班情境 | 計算公式(勞基法第 24 條) |
|---|---|
| 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 | 平日時薪 × 4/3 × 時數 |
| 平日延長工時第 3、4 小時 | 平日時薪 × 5/3 × 時數 |
| 休息日前 2 小時 | 平日時薪 × 4/3 × 時數 |
| 休息日第 3–8 小時 | 平日時薪 × 5/3 × 時數 |
| 休息日 8 小時以後 | 平日時薪 × 8/3 × 時數 |
舉例:月薪 36,000、平日加班 2 小時:
- 平日時薪 = 36,000 ÷ 240 = 150 元
- 加班費 = 150 × 4/3 × 2 = 400 元
常見錯誤
- 錯誤一:把月薪除以 22 個工作日再除以 8。這個算法時薪會虛低,員工申訴一抓一個準。
- 錯誤二:把加班費「平均掉」算進本薪,再按比例日給。加班費必須獨立計算,不可與本薪混算。
- 錯誤三:以為「離職當月就不用結加班費」。離職本身不影響加班費的請求權,反而是員工最後一次「對帳」的機會。
三、未休特休一定要折現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不論員工是「自願離職」還是「資遣」,只要當年度特休還沒休完,雇主就要折現。折現基準是「最後一日工資」,月薪制可用「月薪 ÷ 30」推算日薪。
特休折現是離職清算被申訴的第二大來源(僅次於加班費漏算)。
四、預告期工資的特別注意事項
若是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須依第 16 條給預告期;未給足者,應依第 16 條第 3 項補發預告期間工資。自願離職的員工沒有預告期工資,這一項不適用。
但反過來:員工依勞動契約應給雇主預告而未給時,雇主能否從最後一個月薪水直接扣?不行。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第 22 條第 2 項)禁止任意抵扣,雇主只能事後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不可從應發薪資扣抵。
結算 SOP(給雇主與 HR)
- 列出離職員工的最後上班日、是否屬資遣、年資。
- 從出勤紀錄調出當月本薪日數、加班時數(分平日 / 休息日)。
- 計算未休特休天數。
- 用平日時薪(月薪 ÷ 240)重新試算加班費,不要沿用上月公式直接套。
- 加總四個科目,於離職日起 30 日內結清(勞基法第 23 條第 1 項)。
風險提醒
離職員工是勞工局申訴與調解的最大來源,原因有兩個:一是「最後對帳機會」,二是「已經沒有人情包袱」。建議離職結算單詳列四個科目、金額與計算公式,讓員工簽收,可大幅降低事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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