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HR、員工
最常問的問題在這。
沒有 SEO 模板套話,每題都附法源、實務案例、雇主/員工兩端的應對選項。 我們把 MasterBot 顧問實務沉澱的問題庫整理成 50 題,按角色與主題分類。
注意:本頁內容為教育性質,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洽專業律師或預約我們的診斷服務。
- HR視角·#資遣Q:資遣員工的預告期我可以折現嗎?
可以。勞基法第 16 條第 3 項明文: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實務上多數公司直接用「預告期間工資」代替讓員工繼續上班。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職場霸凌·高風險Q:員工申訴職場霸凌,前 24 小時 HR 該做什麼?
受理 + 紀錄 + 風險評估 + 啟動調查 + 保密。職安法第 6 條把不法侵害列為雇主必須防範的職災,拖延本身就是違法。前 24 小時錯過會直接觸發雇主責任。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性騷擾·高風險Q:2024 性平三法修法後,職場性騷擾調查 SOP 有什麼變?
主要四變:申訴管道強制設置、調查時限 2 個月、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要求、雇主敗訴率上升。未依新法 SOP 調查任一項就足以敗訴。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薪資結構Q:員工年底沒休完的特休,公司一定要折發工資嗎?
是的。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未休完的特休工資,**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強制休完,也不能要求遞延後年。例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 1 年。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國定假日叫員工來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勞基法第 39 條:國定假日工資照給,且勞工同意於該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也就是出勤當日總共給 2 倍薪資)。沒有「前 2 小時/後 2 小時」分段,全部加倍。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勞動契約Q:員工說走就走、沒做完預告就離職,公司可以扣他薪水嗎?
不行,但可請求損害賠償。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勞工有預告義務,違反者雇主可請求「實際損害」賠償,但不能片面扣薪。實務上多數雇主會放棄追訴,因為實際損害不易舉證。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薪資結構Q:加班費的「時薪基數」要不要含津貼跟獎金?
要。勞基法第 24 條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含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底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固定月績效獎金都要併入。漏算 = 加班費短發。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這三種「不一樣的休假」加班費率到底怎麼分?常常被員工問到答不出來。
三種日子在勞基法上分屬不同條文、費率與「可不可以叫員工上班」也不同。例假最嚴格、原則上不能加班;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要加倍給;休息日有獨立的高費率公式,且工時計入單月延長工時上限。下面用一張表讓你 30 秒判讀。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員工加班後想選補休不要錢,公司可以接受嗎?同意書要怎麼寫才不會出事?
可以,但有兩個前提:第一,**選擇權在勞工不在雇主**,公司不能單方面強制換補休;第二,補休時數要「**按原加班費加成倍率換算**」,不是 1:1。同意書必須勞工事前自主簽署、寫清楚換算比率、補休期限與屆期未休的折現規則。下面提供標準條款。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加班費Q:員工的待命時間、夜間值班、強制參加的教育訓練,這些到底算不算工作時間?要不要給加班費?
判斷核心是「**勞工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能否自由運用該時間**」。受指揮支配=工時,加班費照給。完全自由=非工時。值班與教育訓練幾乎都是工時;待命要看是否實質拘束行動。下面用情境表幫你逐項對照。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績效不佳要資遣,PIP 一定要做嗎?沒做會怎樣?
簡短答案:是,幾乎一定要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事由,受「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雇主必須證明已嘗試輔導、改善、調職等所有替代手段。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的書面紀錄、沒有合理改善期間、沒有評估調職可能性,幾乎一律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員工回復僱傭、雇主補發訴訟期間 12–24 個月薪資、勞退補繳,總成本通常是原本資遣費的 5–10 倍。例外情境僅限「客觀上根本無從改善」的極端案例(例如員工長期失能無法到崗、職務本身已不存在),但要由雇主負完整舉證責任。實務上 95% 以上的不適任資遣案,沒做 PIP 就是輸。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資遣·高風險Q:我們要裁一批人,大量解僱要提前幾天通報?流程是什麼?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雇主應於解僱日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並公告於事業單位內。觸發門檻看事業單位人數:未滿 30 人需 60 日內解僱 10 人以上;30–200 人需解僱 1/3 或 20 人以上;200–500 人需 1/4 或 50 人以上;500 人以上需 1/5 或 80 人以上;單日解僱逾 20 人也算。沒有 60 日通報就直接資遣,會被罰 10–50 萬、董事長可能被限制出境,且資遣個案還會回頭被檢視程序合法性。協商期間(通報後 10 日內勞資雙方應協商)雇主不得對受影響勞工解僱、減薪、為其他不利處分。建議至少在「決定要裁」的 2.5 個月前就啟動法務與 HR 籌備,預留協商緩衝。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加班費基準工資要不要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
幾乎都要。勞基法第 24 條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認定,只要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都要併入。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固定發放部分)、主管加給、夜班津貼、固定月績效獎金都要併入;恩惠性的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實報實銷差旅費才能不併入。漏算就是加班費短發,員工事後可請求 5 年內差額。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職場霸凌·高風險Q: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是什麼?罵兩句、要求加班算嗎?認定要件有哪些?
職場霸凌目前沒有單一法條定義,主要靠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不法侵害」涵蓋,並由勞動部指引補充。實務認定四要件:權力不對等、行為反覆持續、客觀超出合理業務範圍、造成身心健康損害。單次罵人通常不算,但嚴重貶損人格、長期孤立或不合理工作分配會成立。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公司人數達到 30 人,什麼時候必須訂工作規則並送核備?沒做有什麼罰則?
勞基法第 70 條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雇主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實務上人數一達 30 人,就應該在 3 個月內完成草擬、勞資溝通、送地方勞工局核備並公告。未訂或未核備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可處 2 萬到 100 萬,且後續員工的解雇、懲戒、調職爭議幾乎都會因「無工作規則可依」而敗訴。
看完整答案 - HR視角·#工作規則Q:勞資會議多久要開一次?沒有工會的公司要怎麼選代表才不會被認定無效?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至少每 3 個月召開一次,每方代表 2 至 15 人(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至少 5 人)。沒有工會時,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雇主不可指派、不可介入。代表組成、選舉程序、會議紀錄任一項不符規範,會議決議的法律效果(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間隔縮短)可能整批被判無效,且勞檢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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