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員工年底沒休完的特休,公司一定要折發工資嗎?
一句話答案
是的。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未休完的特休工資,**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強制休完,也不能要求遞延後年。例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 1 年。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解讀
- 預設:年底沒休完 → 公司必須折發工資
- 例外:雙方協商遞延 1 年 → 隔年底仍沒休完 → 還是要折發
計算方式
施行細則第 24-1 條:
> 「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
「一日工資」採勞動部 105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2271 號函釋:
- 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之當月」之正常工作期間所得之工資為計算依據
- 計算方式:當月正常工作工資 ÷ 當月工作日數 = 一日工資
如月薪 36,000、9 月有 22 個工作日 → 一日工資 = 36,000 ÷ 22 = 1,636 元
雇主常見錯誤
- 「公司規定當年底沒休就作廢」 → 違法,可罰 2 萬到 100 萬
- 「特休強制遞延」 → 違法,必須雙方協商
- 用底薪算而非平均工資 → 短發
- 離職時沒結算特休未休 → 員工事後可請求 5 年內差額
員工角度
收到資遣或自己離職時,特休未休工資是獨立於資遣費的一筆錢,要分開要求。多數雇主結算時會「忘記」這一筆,員工要主動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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