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加班費基準工資要不要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
一句話答案
幾乎都要。勞基法第 24 條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認定,只要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的給與都要併入。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固定發放部分)、主管加給、夜班津貼、固定月績效獎金都要併入;恩惠性的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實報實銷差旅費才能不併入。漏算就是加班費短發,員工事後可請求 5 年內差額。
一句話判斷標準
把要算進來的工資先算對,加班費才會對。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是「經常性且具勞務對價性」的給與。只要符合這兩個要件,叫什麼名字都是工資,加班費基數都要含。
必須併入的(綠燈)
| 項目 | 為什麼要併入 |
|---|---|
| 本薪/底薪 | 工資核心 |
| 職務加給 | 因擔任職務而給,勞務對價 |
| 主管加給 | 同上 |
| 全勤獎金 | 經常性發放、與出勤連動,工資性質明確 |
| 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 | 名為津貼實為固定薪資組成 |
| 夜班津貼、值班費 | 對加班與特殊勤務的對價 |
| 固定月績效獎金 | 每月固定發、有公式 |
| 技能加給、語言加給 | 因員工能力而給的對價 |
| 危險津貼 | 對危險作業的對價 |
勞動部 87 年 9 月 14 日台勞動 2 字第 042056 號函明確指出: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工資」之認定,應以是否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而定,不因給付名目而有差別。
可以不併入的(紅燈)
| 項目 | 為什麼不算工資 |
|---|---|
| 年終獎金(恩惠性) | 視盈餘給予,非經常性 |
| 三節獎金 | 節慶恩惠性 |
| 婚喪喜慶補助 | 福利性 |
| 子女教育補助 | 福利性 |
| 撫卹金 | 福利性 |
| 出差日支費(合理範圍) | 費用補償 |
| 差旅費實報實銷 | 費用補償 |
| 員工福利委員會給付 | 福利委員會獨立給予 |
灰色地帶(黃燈,需個案判斷)
業績獎金、銷售獎金
- 每月固定發、有明確計算公式 → 工資,要併入
- 季結算、無固定公式、視業績浮動 → 偏恩惠性,可不併入
- 法院傾向:經常性發放且形成慣例的 → 工資
紅利/分紅
- 年度結算分紅、視盈餘 → 通常不併入
- 但若實質為「保證 X 個月薪資」、固定發放 → 工資
股票/員工認股
- 對價性低的長期激勵 → 不併入
- 與每月績效綁定的股權給付 → 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依勞動部 105 年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2540 號函:
```
月薪 ÷ 30 ÷ 8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即:月薪 ÷ 240
```
範例:員工薪資結構
- 本薪 30,000
- 職務加給 3,000
- 伙食津貼(固定)2,400
- 全勤獎金 1,000
- 固定月績效獎金 3,000
合計工資:30,000 + 3,000 + 2,400 + 1,000 + 3,000 = 39,400 元
平日時薪:39,400 ÷ 240 = 164.17 元
若 HR 誤用「本薪 30,000」算 → 時薪 125 元,每小時加班費短發 39 元。
加班費倍率(勞基法第 24 條)
平日加班
- 前 2 小時:時薪 × 1.34(= 1 + 1/3)
- 第 3、4 小時:時薪 × 1.67(= 1 + 2/3)
休息日加班
- 前 2 小時:時薪 × 1.34
- 第 3 小時以後:時薪 × 1.67
例假、國定假日
- 工作 8 小時內:另給 1 日工資(× 2 倍)
- 超過 8 小時:依加班費倍率計算
短發加班費的後果
1. 員工請求 5 年內差額
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離職員工常一次請求 3–5 年差額,金額 5–50 萬不等。
2. 勞檢罰鍰
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可罰 2 萬到 100 萬,並公布姓名。
3. 勞保/勞退連動補繳
加班費屬於工資,會影響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短發加班費通常伴隨勞保高薪低報問題。
HR 自查流程
- 拉出所有員工薪資結構表:每個項目分類為「工資 / 非工資」。
- 算每個員工的工資總額:作為加班費基數的基礎。
- 比對實際發放的加班費:用過去 6 個月的加班費明細逐筆驗算。
- 找出差額:若有短發,立即補正並做制度修正。
- 更新工作規則/薪資制度:把「加班費基數計算方式」白紙黑字寫進工作規則。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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