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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黃慧娟 送達處所:臺中市南屯區嶺東路000之 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為第3-1職等之中級專員,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豈料被告公司僅因伊與直屬主管工作時觀念上有摩擦,於113年7月31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由將伊解僱,被告不曾試圖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解決,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工資等語。 ㈡並聲明: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113年7月3 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46,000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貳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 彰化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一職,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 下午5時,中午休息1小時,薪資採按件計薪月領制,於每月 10日發放上個月薪水。然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發給原告 的工資僅約新臺幣(下同)2,000多元至9,000多元,低於基 本工資,且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於原告離職時亦未折算為 工資給付,自109年1月1日起計至112年5月15日止,共短付 工資793,237元、共50日特休假未休工資41,012元。又被告 自原告受僱之時起,即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下稱 勞退金),合計短少提繳110,106元,應補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34,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350元,及 自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於每年1月1 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2,700元,及自每年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賴OO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110年4月1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並 於111年12月15日起派任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之建築工地(下 稱汐止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6萬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南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5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81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85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81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8,196元,及其中如附表一D欄編 號1至19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一F欄編號1至19所示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33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35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千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98萬8,196元、4萬3,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就各期已到期部分如各以新臺幣6萬1,333元、3,8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 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3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 - 嘉義地院·2025-06-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606元,暨其中36,964 元、36,964元、36,964元、19,714元,各自民國111年9月1 日、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0,60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6-2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1,97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萬1,977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 - PHDV·2025-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 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5,155元,及自各期 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 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35,155元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2,178元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性平法第31條 - SCDV·2025-06-2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佰壹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24條規定「(第1項)勞動調解程序,除 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第2 項)當事人應儘早提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松旻逾新臺幣32萬2,920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蔡松旻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餘上訴及上訴人蔡松旻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松旻上訴 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關於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五 十分之三十九,餘由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 - 士林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如附表「合計」欄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屏東地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17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 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2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34,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4 0,179元、1,8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各該項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橋頭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157,030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3,60 2元,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19,656元至原告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等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原告乙○○負擔 百分之8、原告甲○負擔百分之57。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分別以新台幣157,030元、新 台幣3,602元分別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為如被告以新台幣19,656元為原告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04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04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5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27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52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7年1月2日受雇於被上訴人,兩造 並於107年1月2日簽署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及聘雇契 約書之附加合約(下稱系爭附加合約),伊嗣於110年9月30日 自請離職。依系爭附加合約第2、3條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 伊年薪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且伊個人業績為每年5000萬 元,團隊業績為每年1億5000萬,達成上開任一業績目標, 系爭附加合約即視為繼續。伊於107年至109年均達成系爭附 加合約所約定之團體業績目標,詎被上訴人於107年給付伊 薪資共163萬5558元,108年給付伊薪資共196萬2050元,109 年則給付伊薪資共計172萬8288元,尚積欠伊薪資127萬4104 元【計算式:(220萬元×3)-163萬5558元-196萬2050元-172 萬8288元=127萬4104元】未給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逾新臺幣551,750元本 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 除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8條 - 嘉義地院·2025-06-23·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湘珺新臺幣105,72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佳卉新臺幣76,62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王湘珺預供擔保新臺幣105,727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許佳卉預供擔保新臺幣76,627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 橋頭地院·2025-06-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2,9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2,94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臺東地院·2025-06-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5萬2,7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7萬2,0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甲○○。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7%,餘由原告甲○○負擔20%、原告乙○○負擔 13%。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2,759元為原告甲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2,035元為原告乙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5-06-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5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7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立妍新臺幣1萬3,251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郅邦新臺幣49萬5,615元,及自民國111年 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蘇澤民新臺幣6萬9,718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陳立妍負擔20%、原告陳郅邦負擔37%、原告 蘇澤民負擔19%、原告張耿昌負擔9%,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251元為原 告陳立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萬5,615元為 原告陳郅邦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9,718元為原 告蘇澤民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 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76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5,36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3,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至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五項所 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52,0 00元、新臺幣3,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告各以新臺幣942,763元、 新臺幣55,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22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提繳新臺幣7,07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8,30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網頁設計師,被 告於民國113 年7 月1 日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 款事由於同年月1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不合,故 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伊解僱並 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有爭執, 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 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 - 雲林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職業工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8,00 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職業工會應提繳新臺幣18,792元至 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職業工會負擔百分之11 ,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 職業工會如以新臺幣306,7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