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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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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附表「上訴人應給付之薪 資」欄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 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75年12月29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資訊通信研究所工安衛生組工程師。被上訴人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嗣伊於108年5月30日退休,被上訴人計算伊之退休金時,就適用勞基法前伊之薪資,係以新臺幣(下同)5萬4,235元計算,未以退休時之基本薪10萬9,835元計算,且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前15年工作年資,未以2個基數計算,而僅給付伊退休金443萬8,917元,短少給付142萬5,438元。爰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求為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伊142萬5,438元本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金給與,依 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應依伊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 規則)第77條第1項給付標準,依伊之87年6月30日各職類聘 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其本薪5萬4 ,235元計算,且上訴人於106年8月14日簽立薪資及保密協議 (下稱106年協議),兩造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 金以本薪計算一事,已達成協議。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47條 -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52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7年1月2日受雇於被上訴人,兩造 並於107年1月2日簽署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及聘雇契 約書之附加合約(下稱系爭附加合約),伊嗣於110年9月30日 自請離職。依系爭附加合約第2、3條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 伊年薪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且伊個人業績為每年5000萬 元,團隊業績為每年1億5000萬,達成上開任一業績目標, 系爭附加合約即視為繼續。伊於107年至109年均達成系爭附 加合約所約定之團體業績目標,詎被上訴人於107年給付伊 薪資共163萬5558元,108年給付伊薪資共196萬2050元,109 年則給付伊薪資共計172萬8288元,尚積欠伊薪資127萬4104 元【計算式:(220萬元×3)-163萬5558元-196萬2050元-172 萬8288元=127萬4104元】未給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5-06-23·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湘珺新臺幣105,72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佳卉新臺幣76,62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王湘珺預供擔保新臺幣105,727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許佳卉預供擔保新臺幣76,627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 橋頭地院·2025-06-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2,9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2,94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臺東地院·2025-06-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5萬2,7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7萬2,0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甲○○。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7%,餘由原告甲○○負擔20%、原告乙○○負擔 13%。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2,759元為原告甲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2,035元為原告乙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於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 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原告於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1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固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5條另有明文。查: (一)本件起訴時之原告甲女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2年11月24 日死亡,而甲女之繼承人即原告甲男、乙女等人業於112 年12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甲女之繼承系統表及上 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142至156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新北地院·2025-06-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5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7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立妍新臺幣1萬3,251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郅邦新臺幣49萬5,615元,及自民國111年 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蘇澤民新臺幣6萬9,718元,及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陳立妍負擔20%、原告陳郅邦負擔37%、原告 蘇澤民負擔19%、原告張耿昌負擔9%,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251元為原 告陳立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萬5,615元為 原告陳郅邦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9,718元為原 告蘇澤民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培亮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11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1 0年2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 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 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工 作年資17年7月又26日,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 23,635元(計算式:54235元×41=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 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6-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 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76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5,36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3,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至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五項所 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52,0 00元、新臺幣3,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告各以新臺幣942,763元、 新臺幣55,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22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提繳新臺幣7,07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8,30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網頁設計師,被 告於民國113 年7 月1 日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 款事由於同年月1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不合,故 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伊解僱並 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有爭執, 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 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 - 雲林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職業工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8,00 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職業工會應提繳新臺幣18,792元至 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職業工會負擔百分之11 ,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雲林縣花藝設計製作 職業工會如以新臺幣306,7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3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82年8月2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自110年7月1日起派駐三多分行,月薪新臺幣(下同)69,77 7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詎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13日以 伊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為由,依被上訴人從業人員獎懲辦法( 下稱系爭獎懲辦法)第11條第15款規定記伊二大過,並於同 年月30日,依被上訴人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11 條第1項第8款、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通知伊於同年月31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然伊並未 違反工作規則,且被上訴人主張之違規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15,951元,及其中503,64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中206,310元自114年3月27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暨陳報說明狀(下稱甲書狀,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9頁)繕 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06,000元自114年5月2日民事擴張訴之 聲明暨陳報說明狀(下稱乙書狀,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7頁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 臺中地院·2025-06-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雲林地院·2025-06-19·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74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6-18·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 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3年 度勞簡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時確定,再審原告於1 13年10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於113年1 1月14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則其 所提再審之訴,即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就證人魏靜兒及蔡佳橞之證詞斷章取義,且就 證人李彥柏、趙恩伶在第一審之證詞、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 決所提上附表1、上附表2、上證12及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 審理中一再說明之輪班制度及經驗定則,均漏未斟酌,而有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得據以提起再審 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之本訴,暨反 訴部分,命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其利息 等情,並聲明:本訴部分:㈠原確定判決廢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月起即受僱於被告,負責烤肉 、煮湯、廚房雜物等工作,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 下午3時、下午4時30分至晚上10時,共2個班次,一個班次 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後改為18,000元。被告 於88年7月初,突然通知原告先回家,等附近另一家分店開 業時再來上班,原告表示若不繼續工作,全家經濟將陷入困 境,仍堅持回店內繼續上班,惟被告不僅不讓原告上班,亦 未給付資遣費,原告既未離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續,被 告應給付原告88年7月1日起至90年6月30日止,及99年7月1 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共16年即192個月之薪資,合計336 萬元【計算式:14,000元×24個月=336,000元;18,000元×16 8個月=302萬4,000元;336,000元+302萬4,000元=336萬元】 。
#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2,521元,及自民國114年 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46,67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8,520元,其中3,08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82,52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6,6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6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6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8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49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65元,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5,4 80元(第一項)、新臺幣4,494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9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9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洪靖雅 被 告 群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任職被告處,擔 任業務人員,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1,055元。後於 113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113年度第3季績效獎 金154,178元(下與第4季績效獎金合稱系爭獎金,如有特別 區分者則各以系爭Q3獎金、系爭Q4獎金稱之),惟同年12月 18日收到被告通知稱系爭Q3獎金之申請期限已過,要求原告 於113年度第4季一併申請。後於114年1月5日,被告再次告 知原告系爭Q3獎金申請期限已過,且不再發放該筆獎金,顯 見說法前後不一,且被告內部規章並無獎金申請時限之相關 條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