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勞工主張遭資遣後僱傭關係仍存續,請求補發 16 年共 336 萬元薪資;法院認其主張無理由,全部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認原告之訴無理由,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案勞工自 88 年起任職,主張 88 年 7 月被通知「先回家、等分店開業再來」,據此認為僱傭關係從未終止,要求自 88 年 7 月至 113 年 6 月共 16 年、合計 336 萬元薪資。法院最終全部駁回,代表雇主在事實層面成功讓法官相信僱傭關係已於多年前消滅,或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對同類雇主而言,與其說這是「雇主做錯什麼」,不如說是一個提醒:當年若沒有妥善留下終止僱傭、結清薪資、簽署離職文件的紀錄,光是面對相隔 16 年才提告的請求,公司就要花費可觀時間在資料蒐集、證人尋找、舊薪資冊重建上。本案雇主能贏,背後仰賴的是長期保存的人事資料與一致的事實陳述,而不是運氣。
勞動債權雖有 5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6 條)與工資請求權時效規定,但勞工仍可能在數年後以「僱傭關係從未終止」「持續受領勞務遲延」為主軸提告,迴避時效抗辯。雇主在實務上應正視兩個防線:第一是事件當下的程序,包含書面終止通知、資遣費收據、勞健保退保紀錄、非自願離職證明,每一份都是日後抗辯的關鍵證據;第二是長期文件保管制度,人事檔案、薪資清冊、出勤紀錄至少應保存到法定時效後仍可調閱,不要因為換系統、換 HR、搬辦公室就遺失。本案雇主能全勝,多半得益於這些前置工作;如果你的公司今天無法翻出 10 年前的離職紀錄,下次遇到類似訴訟很可能就是另一個結果。
- 1凡資遣、合意終止、自請離職,要求勞工簽收書面文件並保留簽收紀錄,無法簽收時以存證信函送達。
- 2人事與薪資相關文件保存年限延長到 10 年以上,舊系統轉新系統時做完整匯入與備份。
- 3勞健保退保、勞退提繳停止、就保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三道紀錄一次完成,作為僱傭關係終止的客觀證據鏈。
- 4收到相隔多年的勞工請求或勞動調解通知,先盤點時效抗辯與既有證據再決定談判策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月起即受僱於被告,負責烤肉 、煮湯、廚房雜物等工作,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 下午3時、下午4時30分至晚上10時,共2個班次,一個班次 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後改為18,000元。被告 於88年7月初,突然通知原告先回家,等附近另一家分店開 業時再來上班,原告表示若不繼續工作,全家經濟將陷入困 境,仍堅持回店內繼續上班,惟被告不僅不讓原告上班,亦 未給付資遣費,原告既未離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續,被 告應給付原告88年7月1日起至90年6月30日止,及99年7月1 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共16年即192個月之薪資,合計336 萬元【計算式:14,000元×24個月=336,000元;18,000元×16 8個月=302萬4,000元;336,000元+302萬4,000元=33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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