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18

勞工跨 16 年告 336 萬薪資全敗,雇主靠老人事檔案守住完勝

一句「先回家等通知」,沒有正式離職文件,員工 16 年後仍能提告請求 336 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8號 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 · 2025-06-1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400 萬
若敗訴補付
約 336 萬
律師費
約 40-50 萬
資料重建工時
約 20 萬
時效抗辯失效風險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88 年 1 月起,這位員工受僱於餐廳負責烤肉、煮湯、廚房雜物,每日工作兩個班次,月薪從 14,000 元調至 18,000 元。88 年 7 月初,公司告訴他「先回家,等附近另一家分店開業時再來上班」。 他主張當時沒離職,僱傭關係仍存續,於是從 88 年 7 月開始一直到 113 年 6 月——整整 16 年、192 個月——向公司請求每月薪資,合計 336 萬元(14,000 × 24 + 18,000 × 168 = 336 萬)。113 年才提告。 法院攤開卷宗,但這一次站在公司這邊:勞健保退保紀錄、舊薪資清冊、書面終止文件、人事檔案、證人陳述——所有 25 年前的關鍵證據都還在。法官能確認當年僱傭關係已實質終止,請求權罹於時效。 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這場勝訴不是運氣。一家小餐廳能保存 25 年前的人事資料而完勝這場訴訟,背後是長期不嫌麻煩的文件保存習慣。如果今天問你的 HR:「10 年前那位員工的離職文件還在不在?」答不出來,你的下一個結局可能不是這份判決。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20 多年前模糊終止沒留文件,員工今天主張僱傭關係從未消滅請求 336 萬

  • 無書面終止文件,勞工可主張「僱傭關係從未終止」迴避時效抗辯
  • 勞健保退保、勞退停繳、非自願離職證明三道紀錄不齊,無法形成證據鏈
  • 換 HR、換系統、搬辦公室時遺失舊檔案,多年後無法調閱
  • 舊薪資清冊、證人證詞重建成本極高,可能須花數月準備應訴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文件三道紀錄一次完成、人事檔案保存 10 年以上,把跨年訴訟擋在文件牆外

  • 所有資遣、合意終止、自請離職要求勞工簽收書面文件
  • 人事與薪資文件保存年限延長到 10 年以上,舊系統轉新時完整匯入
  • 勞健保退保、勞退停繳、非自願離職證明三道紀錄一次完成
  • 收到跨年勞工請求時,先盤點時效抗辯與既有證據再決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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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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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336 萬

是任何模糊終止的員工都可能 10 年、20 年後突然提告。

不是時效抗辯

是勞工可主張「僱傭關係從未終止」迴避時效,沒文件就完全打不掉。

不是這次勝訴

是 10 年前若沒保留書面終止文件,下次同類訴訟就是反向結局。

不是換系統就過

是換 HR、換系統、搬辦公室時遺失的舊檔案會在多年後被翻出。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 10 年前離職員工的書面終止文件?
  2. 2所有資遣、合意終止、自請離職是否都有勞工簽收紀錄?
  3. 3人事與薪資文件保存年限是否設定為 10 年以上?
  4. 4勞健保退保、勞退停繳、非自願離職證明三道紀錄是否一次完成?
  5. 5舊系統轉新系統時是否完整匯入並備份人事檔案?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人事檔案保存制度盤一遍,舊案應訴沒文件等於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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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勝訴。法院認原告之訴無理由,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487 條、民法第 126 條(短期消滅時效)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487 條、民法第 126 條(短期消滅時效)

勞工主張遭資遣後僱傭關係仍存續,請求補發 16 年共 336 萬元薪資;法院認其主張無理由,全部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勞工自 88 年起任職,主張 88 年 7 月被通知「先回家、等分店開業再來」,據此認為僱傭關係從未終止,要求自 88 年 7 月至 113 年 6 月共 16 年、合計 336 萬元薪資。法院最終全部駁回,代表雇主在事實層面成功讓法官相信僱傭關係已於多年前消滅,或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對同類雇主而言,與其說這是「雇主做錯什麼」,不如說是一個提醒:當年若沒有妥善留下終止僱傭、結清薪資、簽署離職文件的紀錄,光是面對相隔 16 年才提告的請求,公司就要花費可觀時間在資料蒐集、證人尋找、舊薪資冊重建上。本案雇主能贏,背後仰賴的是長期保存的人事資料與一致的事實陳述,而不是運氣。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動債權雖有 5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6 條)與工資請求權時效規定,但勞工仍可能在數年後以「僱傭關係從未終止」「持續受領勞務遲延」為主軸提告,迴避時效抗辯。雇主在實務上應正視兩個防線:第一是事件當下的程序,包含書面終止通知、資遣費收據、勞健保退保紀錄、非自願離職證明,每一份都是日後抗辯的關鍵證據;第二是長期文件保管制度,人事檔案、薪資清冊、出勤紀錄至少應保存到法定時效後仍可調閱,不要因為換系統、換 HR、搬辦公室就遺失。本案雇主能全勝,多半得益於這些前置工作;如果你的公司今天無法翻出 10 年前的離職紀錄,下次遇到類似訴訟很可能就是另一個結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凡資遣、合意終止、自請離職,要求勞工簽收書面文件並保留簽收紀錄,無法簽收時以存證信函送達。
  • 2人事與薪資相關文件保存年限延長到 10 年以上,舊系統轉新系統時做完整匯入與備份。
  • 3勞健保退保、勞退提繳停止、就保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三道紀錄一次完成,作為僱傭關係終止的客觀證據鏈。
  • 4收到相隔多年的勞工請求或勞動調解通知,先盤點時效抗辯與既有證據再決定談判策略。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文件保存制度人事紀錄保存年限舊案應訴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判決日期
2025-06-18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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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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