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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5-05-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9,5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5,00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5萬9, 537元、新臺幣1萬5,0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鐘珮諼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雯玲 訴訟代理人 翁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0年8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在臺中市梧 棲區之MITSUI OUTLET PARK台中港Levi's店面提供勞務並擔 任區長職務,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7萬3,880元。任 職至今近23年,期間均恪盡職守,無任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情形。詎被告於113年5月15日以伊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及或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及工作規則所定「有舞弊行為」為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完全未給予伊說明之機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5-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其主張 僱傭契約所生權利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非經 法院判決確認無以除去,則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有 確認利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110年7月21日起從被告母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同公司)轉至被告公司擔任前事長司機兼總務,後於1 10年間調到被告公司總務部,於113年1月間轉任被告公司之 子公司興英數位(深圳)公司(下稱興英公司),擔任設備環安 處專員,並支援被告公司之孫公司精祥科技(泰國)公司(下 稱精祥公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TNDM·2025-05-23·114 年度 勞安簡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安簡字第1號 過失致死
楊月娥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加班費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 - 花蓮地院·2025-05-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8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50,0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花蓮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工作職位為客 服專員,主要工作內容為向花蓮縣境內醫療機構銷售藥品。 惟被告自112年6月起即陸續以原告績效未達標為由,提出績 效改善計畫並要求原告達成,兩造於112年6月20日、同年8 月4日、同年9月11日進行改善面談,原告除於會議中明確提 出毛利率未達成目標係有非可歸責於己之因素外,亦請被告 提供必要之協助,更於同年8月22日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 詳述除可增加拜訪客戶次數外,產品之價格競爭力始為客觀 上醫院採購之基礎,然被告未為任何改善,並未調降產品價 格,僅一昧召開改善會議,在產品價格高於競爭者,又無其 他更有利之產品誘因之情形下,原告自無法達成被告設定之 目標。詎被告公司於112年10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1項第5款,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通知資遣原告。原告亦 發現被告於績效改善期間,以人力資源網站招募相同職位、 相同工作內容,但薪資遠低於原告之後手員工。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黎祝芳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間存有勞動契約關係: 原告自民國94年1月3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位在苗栗縣銅 鑼廠區擔任食品包裝員(技術員)職務,工作內容為負責驗米 、產品包裝出貨及廠區環境設施衛生清潔維護等事項,兩造 間成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於113年間每月薪資 為新臺幣(下同)27,470元。 ㈡、被告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業已構成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4條第1項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之終止契約事由: ⒈原告申請於113年5月3日特別休假遭拒: 原告於113年4月25日晚間看診後,排定於同年5月3日進行檢 查,遂於同年4月30日提出將於同年5月3日之特別休假申請 ,然遭所屬主管乙○○以上開休假申請未於7日前提出為由拒 絕,僅同意給予病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黃憶鄉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2條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9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72,814 元、新臺幣2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宋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阮裕益即裕益機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勞動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8,912元(含積欠 工資38,650元、醫療費用75,577元、工資補償259,200元, 合計373,427元,扣除被告已交付15萬元及代繳工會保費44, 515元,請求178,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至15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309條民法第310條 - 嘉義地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180元,及如附表「短少金額」 欄之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欄位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 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1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0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56條 - 士林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事 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橋頭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30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1,30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847號民事確定 判決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9萬3,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債權存在,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後,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下稱冠牌公司 )收受本院113年6月12日橋院雲113司執恭字第27991號執行 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時,否認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 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 ,並於113年7月15日以民事聲明異議 狀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之薪 資債權是否存在不明,將致原告系爭債權有不能滿足之危險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被告王進興為被 告冠牌公司法定代理人 且為唯一股東,此有冠牌公司申報 被告王進興之薪資支出及投保勞健保資料為證,堪認被告王 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惟冠牌公司主張遭訴 外人柯克文訛詐數千萬元,公司幾近停擺、瀕臨破產邊緣, 導致冠牌公司無法給付王進興任何月薪。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
:被申訴人違反性工法第7條規定成立及第21條規定成 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成立。又乙○○申訴甲○○涉違性工法 第21條規定一案,經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以112年7月24日 高市勞就字第1123601690A號審定結果,主文:被申訴人違 反性工法第21條規定成立。 六、本件爭點為(乙○○就行為①、②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原列 爭點㈠⒊、㈡⒊部分,因非本件審理範圍,逕予刪除): ㈠⒈甲○○於109年7月23日至110年7月22日使乙○○因孕留職停薪( 即行為①),有無違反性工法第7條規定之情事? ⒉乙○○依性工法第26條規定、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請求擇一 為有利之判決)、團體協約第41條第1項約定,請求甲○○ 賠償或給付上開期間之薪資及獎金,是否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9,6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5-05-2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96號 給付退休金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提繳如附表一「原審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 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變更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 16人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之比例負擔。變更之訴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90號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蕭耀聰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林㵄政應再給付上訴人蕭耀聰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 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蕭耀聰之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林㵄政之上訴 均駁回。 四、第一、二(含追加之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㵄政負擔 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蕭耀聰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林㵄政如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5號 給付工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912,947元,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9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苗栗地院·2025-05-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之僱傭關 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830元,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2,77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1;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2項、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1,076,830 元、10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 苗栗地院·2025-05-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號 請求給付離職儲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55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5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 - 彰化地院·2025-05-16·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萬8,000元,及被告蔡清強自民國 114年2月20日起、被告林佳錞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7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08萬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3 號勞訴字第283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5條民法第185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總額欄所示金 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原告、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 司依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表三總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8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7122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專戶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萬871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12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一編號3至10(D)欄位之金額,及各如該編 號(E)欄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 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元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伍佰伍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各以新 臺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繳超過新臺幣6,534 元至甲○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甲○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 之四,餘由甲○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