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5-05-21

勞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日期
2025-05-2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4 條、第 53 條、第 55 條(勞工終止契約與退休金計算)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並請求退休金給付,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駁回上訴並就訴訟費用比例由上訴人負擔六成。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更一審駁回上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60%、被上訴人負擔 40%,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因經歷一審、二審、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等多輪程序,可推知核心爭點為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主張資方有違法情事,並請求退休金給付。雇主常見錯誤包括:未依勞基法第 53、54 條準時辦理勞工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程序、未依退休金舊制(勞基法第 55 條)或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正確計算退休金、或在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未依約給付工資、雇主有重大侮辱行為等)終止契約時,否認其終止合法性導致勞工須訴請確認。本案能進入更審程序,反映退休金計算、年資認定、終止事由認定等爭議高度複雜,且雙方在事實與法律適用上均有部分主張被採納(從訴訟費用分擔 60/40 可知)。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訴訟具有「金額大、年資長、舉證難度高」三大特性,雇主一旦敗訴往往須補發數十萬至上百萬元。本案的啟示在於: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勞動契約後,仍可請求資遣費(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或退休金(若已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要件),雇主不應認為「員工自行離職」即可免除給付義務。再者,舊制退休金(民國 94 年 7 月前年資)由雇主依勞基法第 56 條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計算複雜且基數常與員工認知不一;新制(94 年 7 月後年資)則為按月提繳 6% 至勞工個人專戶。建議雇主在員工接近退休年齡或工作年資累積 20 年以上時,主動進行退休金試算並與員工確認,避免日後爭議。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退休金試算 SOP:每年為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之員工進行新舊制退休金試算,並於年度面談時揭露。
  • 2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55、56 條按月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並每年由 HR 與會計覆核專戶餘額。
  • 3員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終止時,7 日內以書面回應是否同意終止事由,避免默示放棄抗辯。
  • 4勞動契約終止時即依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新制)試算退休金,於離職當日給付。
  • 5保留薪資、出勤、年資、提繳紀錄至少 10 年,因應退休金訴訟之長期舉證需求。
建議連動檢視退休金試算機制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應對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