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21

勞簡字第2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日期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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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確認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薪資債權扣押)

債權人對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主張負責人對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強制執行,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原告(債權人)敗訴。法院駁回確認被告負責人對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對被告公司而言,等同免於被代位扣押薪資。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被告公司為「被請求方」並獲勝訴,常見地雷反而是制度面:公司形式上向稅捐機關申報負責人薪資、並為其投保勞健保,但實際上因公司營運困難長期未發放薪資。此種「帳上有薪、實際未發」的安排,雖在本案因公司能舉證實際未給付而成功抗辯,但同時也讓公司暴露於多重風險:一是稅務上薪資費用認列可能被國稅局否准;二是勞健保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的查核風險;三是一旦負責人或員工日後主張權利,公司必須一直回頭舉證「申報金額並非實際工資」。本案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與薪資申報資料被援用作為認定薪資債權存否之證據,可見雇主薪資申報的一致性對後續訴訟舉證至關重要。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對中小企業與家族公司而言,本案最大的提醒是:薪資申報、勞健保投保、實際匯款三者必須一致。許多公司為了報稅或讓負責人有勞保年資,會在帳上掛薪資但實際不發放,這種做法在公司營運順遂時不會出問題,但一旦公司被第三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或負責人離婚、訴訟、繼承時,這份「帳上薪資」就會變成法院認定薪資債權存否的關鍵證據。本案幸運在公司能舉證「實際未發放」並獲法院採信,但更穩健的做法是:薪資申報金額應與實際給付金額一致,若負責人選擇不支薪或減薪,應透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留下書面紀錄,並調整勞健保投保級距與所得申報,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薪資申報、勞健保投保、銀行匯款三項數字應每月對帳,由會計或外部記帳業者每季出具一致性確認單。
  • 2負責人或股東不支薪、減薪時,應作成股東會或董事會書面決議,並同步調整勞健保投保級距與所得申報。
  • 3公司營運困難時期,與員工協商減薪或暫緩給付,必須有書面合意書並逐月留下對帳紀錄。
  • 4建立「薪資債權存否」舉證資料夾:留存銀行匯款明細、勞健保異動申報、薪資單簽收紀錄至少 5 年。
  • 5若公司有被第三人債權人扣押風險,提前諮詢法律顧問,確認薪資、股東往來、借款的法律性質與舉證方向。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申報一致性勞健保投保級距股東往來與薪資界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847號民事確定 判決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9萬3,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債權存在,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後,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下稱冠牌公司 )收受本院113年6月12日橋院雲113司執恭字第27991號執行 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時,否認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 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 ,並於113年7月15日以民事聲明異議 狀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之薪 資債權是否存在不明,將致原告系爭債權有不能滿足之危險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被告王進興為被 告冠牌公司法定代理人 且為唯一股東,此有冠牌公司申報 被告王進興之薪資支出及投保勞健保資料為證,堪認被告王 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惟冠牌公司主張遭訴 外人柯克文訛詐數千萬元,公司幾近停擺、瀕臨破產邊緣, 導致冠牌公司無法給付王進興任何月薪。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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