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原告(債權人)敗訴。法院駁回確認被告負責人對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對被告公司而言,等同免於被代位扣押薪資。
本案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確認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薪資債權扣押)。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債權人對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主張負責人對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強制執行,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本案被告公司為「被請求方」並獲勝訴,常見地雷反而是制度面:公司形式上向稅捐機關申報負責人薪資、並為其投保勞健保,但實際上因公司營運困難長期未發放薪資。此種「帳上有薪、實際未發」的安排,雖在本案因公司能舉證實際未給付而成功抗辯,但同時也讓公司暴露於多重風險:一是稅務上薪資費用認列可能被國稅局否准;二是勞健保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的查核風險;三是一旦負責人或員工日後主張權利,公司必須一直回頭舉證「申報金額並非實際工資」。本案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與薪資申報資料被援用作為認定薪資債權存否之證據,可見雇主薪資申報的一致性對後續訴訟舉證至關重要。
對中小企業與家族公司而言,本案最大的提醒是:薪資申報、勞健保投保、實際匯款三者必須一致。許多公司為了報稅或讓負責人有勞保年資,會在帳上掛薪資但實際不發放,這種做法在公司營運順遂時不會出問題,但一旦公司被第三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或負責人離婚、訴訟、繼承時,這份「帳上薪資」就會變成法院認定薪資債權存否的關鍵證據。本案幸運在公司能舉證「實際未發放」並獲法院採信,但更穩健的做法是:薪資申報金額應與實際給付金額一致,若負責人選擇不支薪或減薪,應透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留下書面紀錄,並調整勞健保投保級距與所得申報,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 1薪資申報、勞健保投保、銀行匯款三項數字應每月對帳,由會計或外部記帳業者每季出具一致性確認單。
- 2負責人或股東不支薪、減薪時,應作成股東會或董事會書面決議,並同步調整勞健保投保級距與所得申報。
- 3公司營運困難時期,與員工協商減薪或暫緩給付,必須有書面合意書並逐月留下對帳紀錄。
- 4建立「薪資債權存否」舉證資料夾:留存銀行匯款明細、勞健保異動申報、薪資單簽收紀錄至少 5 年。
- 5若公司有被第三人債權人扣押風險,提前諮詢法律顧問,確認薪資、股東往來、借款的法律性質與舉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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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21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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