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高雄地院簡易庭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172,814 元工資並補提 22,693 元勞退至勞工個人專戶,雇主全部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被告給付 172,814 元工資及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之法定利息,並補提 22,693 元至原告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
本案為勞動簡易程序(請求金額較低、程序較簡便),但雇主仍全部敗訴。從金額結構觀察,工資 17 萬餘元、勞退補提 2 萬餘元,合理推論為長期短付加班費或漏發工資項目,並連動勞退提繳不足。實務上常見的雇主錯誤是:未確實計算加班費(平日 1.33、1.67 倍與假日加倍)、以「責任制」或「定額加班費」規避實際加班計算、勞退提繳基礎只用本薪而排除經常性給與。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的舉證責任大幅轉移至雇主(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勞工主張為真),若雇主端紀錄不完整,極易全盤敗訴。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等於把舉證責任丟給雇主。本案是典型的「紀錄不全 + 計算錯誤」雙重失誤,金額看似不大但加上勞退補提與利息,對中小企業現金流仍是衝擊。教訓非常實際:第一,加班費就是依勞基法第 24 條的倍率計算,沒有「定額加班費」這種可規避實際時數的合法做法(除非經勞工同意且不低於應計金額);第二,責任制只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公告職業,且須訂定書面契約並核備;第三,勞退提繳基礎要包含本薪 + 全勤 + 伙食津貼 + 加給等經常性給與,不是只用底薪。
- 1導入電子打卡或差勤系統,每日記錄上下班時間,月底由勞工簽認後存檔至少 5 年。
- 2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實際計算(平日前 2 小時 1.33 倍、後 2 小時 1.67 倍、休息日與例假日依規定),廢除「定額加班費」。
- 3若採責任制,先確認職業屬於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公告類別,並訂定書面契約報主管機關核備。
- 4勞退提繳基礎每年由 HR 比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與實際工資,差異補提。
- 5工資清冊保存至少 5 年,並依勞基法第 23 條每月提供工資明細給勞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9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72,814 元、新臺幣2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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