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5-20

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日期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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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14 條(雇主提繳義務)、第 31 條(短少賠償)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與勞退提繳,法院僅命雇主提繳勞退 180 元至個人專戶,駁回其餘之訴,全部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大致勝訴。法院僅命雇主提繳 180 元勞退至原告個人專戶,駁回其餘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大致獲勝訴,僅被命補提繳 180 元勞退金,反映雇主在主要爭點上能舉證並無欠薪、無不合法解僱等情事。常見地雷反而是:勞退提繳金額的「小數點誤差」。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14 條,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月提繳工資 6% 的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月提繳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級距決定,員工薪資調整後,雇主若未同步調整級距,每月就會少提繳數元至數百元,長期累積即構成違反勞退條例的事實。本案僅 180 元的差額顯示雇主可能僅一兩個月未即時調整級距,或在試用期、年中調薪、年終獎金影響平均工資時,未重新計算提繳基數。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的啟示:勞退提繳是雇主「不能省、也不能算錯」的紅線。即使是 180 元的提繳差額,仍會被法院命給付並產生訴訟成本,且勞保局得依勞退條例第 39、45 條對雇主處以提繳金額 2-5 倍罰鍰。雇主應建立勞退提繳的自動化機制:薪資系統與勞退提繳系統勾稽、員工薪資變動時自動觸發級距重新計算、每年 1 月與 7 月(勞退調級時點)做全員稽核。此外,勞退提繳基數的爭議常與「工資定義」相關——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屬經常性給與應納入;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出差費屬恩惠性或補貼性不納入。建議雇主以勞動部 90 年 5 月 16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19313 號函釋為基準,逐項分類薪資科目。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薪資系統與勞退提繳系統的自動勾稽機制,員工薪資變動時自動觸發級距重新計算與申報。
  • 2每年 1 月與 7 月做全員勞退提繳級距稽核,差一級以上立即向勞保局申報調整。
  • 3逐項分類薪資科目「屬於工資 vs 不屬於工資」,並由勞動法顧問審核分類表,至少 3 年覆核一次。
  • 4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即完成勞退提繳登記,試用期同樣應提繳,不得以試用為由暫緩。
  • 5保留每位員工的提繳紀錄與級距調整紀錄至少 5 年,作為日後爭議的舉證基礎。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級距稽核工資科目分類表薪資系統勾稽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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