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勝訴。二審廢棄原審命雇主給付逾 912,947 元部分(即上限被下修),該部分勞工於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追加之訴駁回,二審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90%、勞工負擔 10%。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工資定義)、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投保資格)、第 72 條(低報罰鍰)。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工資,二審就部分金額廢棄原判決,最終命雇主給付不超過 912,947 元,其餘上訴與追加之訴駁回。
本案援引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投保資格)、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482 條(僱傭契約),爭點為「工資範圍認定」與「投保薪資是否低報」。雇主在二審成功將給付金額上限下修,但仍須給付 912,947 元,且訴訟費用大部分由雇主負擔,顯示雇主在「工資組成」與「投保薪資」上的處理仍有瑕疵。常見的雷區是:雇主將員工的薪資結構切割為「本薪 + 各項津貼/獎金」,並只以「本薪」作為勞健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藉此規避保費。但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含經常性給與;只要某項津貼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就屬於工資範圍,應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一旦勞工提起訴訟主張投保薪資低報,雇主將被追補多年差額、勞保局裁罰(勞保條例第 72 條,差額 4 倍罰鍰)、勞退條例第 53 條罰鍰(按月處 2 倍罰鍰)。
工資定義是中小企業最常見也最致命的地雷。雇主常見迷思包括:「年終獎金不是工資」、「績效獎金不是工資」、「全勤獎金不是工資」、「伙食津貼可以不算」。實際上,這些津貼只要符合「經常性發放 + 勞務對價性」兩要件,就會被法院認定為工資。建議雇主將薪資結構簡化:本薪 + 職務加給 + 加班費 + 經常性獎金(每月或固定週期)= 工資(全部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只有「真正不固定的非經常性給與」(如不定期紅利、節慶慰問金、長期服務獎金)才能排除。每年至少 1 次稽核: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等於「每月經常性工資總額」,落差超過一個級距就應立即調整。本案雇主能在二審把上限下修,已是不錯的訴訟成果,但 912,947 元仍是龐大成本。
- 1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分類為「工資」與「非工資」,工資項目全部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
- 2勞健保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對應級距,每年 8 月與隔年 2 月檢視是否需調整。
- 3勞退新制 6% 提繳基數須與投保薪資一致(勞退條例第 14 條),避免低報。
- 4薪資明細表逐項列出本薪、加給、獎金、加班費,並標示「工資總額」用於投保薪資對照。
- 5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中載明各項津貼與獎金之發放條件,避免日後爭議是否屬經常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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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20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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