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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晨浩 被 上訴人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勞動庭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徵才網站知悉被上訴人招募人才,於 民國112年1月7日前往被上訴人之公司面試,應徵資深工程 師,面試後等待錄取通知。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已高齡62歲 之事由於同年3月25日通知不予錄取。被上訴人所為已違反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促法)第12條 規定,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損害。上訴 人所受損害為等待錄取期間112年1月7日至同年3月25日(2 月又19日)之薪資損害。
#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5-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因勞動事件涉訟,原 告主張本件起訴時被告主營業所為彰化縣○○鎮○○○○路0號,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 因此本院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思慧,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變 更登記為張詠舜,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稽(本院卷第25 3頁),張詠舜於114年3月25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33 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於本院雖改稱訴之聲明第一項以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 )40,100元為基準計算後更改(本院卷第292頁)。惟其並 未計算各項請求之正確金額以為減縮,本院仍採用其原聲明 之金額,以維護其權益。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112年2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總務人員,約定每 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2,100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TCDM·2025-05-15·114 年度 勞安簡字第 2 號勞安簡字第2號 過失致死等
陳文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 調字第1518號調解筆錄內容所載,向陳欣妤支付損害賠償金。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加班費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 - 臺南地院·2025-05-15·109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 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 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4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一、不當行使智 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當事人以一訴主 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 係基於同一原因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220條 - 臺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加工部作業員 ,出勤時間為每週一至五,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 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37,100元(實領工資),自 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平均工資為56,868元【 計算式:(36,564元+93,829元+47,633元+66,567元+50,3 05元+46,310元)÷6月=56,868元】。原告於113年8月22日 因車禍(下稱系爭車禍)傷及腦部,需長期休養,於同年 11月4日應被告要求至被告處辦理留職停薪,被告要求原 告簽立傷病留職停薪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其上申 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記載「留職停薪期間將暫停該員之勞 工保險及團保,並將暫時停止勞工退休金之提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 宜蘭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3號 給付存款利息差額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萬4,181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請 求被告給付29萬8,768元等情。經核,上述聲明之變更,僅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述說明,於法尚無不合,自 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為編制內員工,並於104 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被告並因此依農會人事管理辦 法之規定為原告結清舊制年資,先行發給退休金計202萬6,8 63元,並以定期存單方式,儲存於被告信用部(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嗣後系統轉換而變更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104年定期存款)。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SCDV·2025-05-1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吳善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 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除前開命被告吳善斌應為給付之部分,被告吳善斌、王雅蘭應再 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一 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陸 拾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吳善斌、王雅蘭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參萬 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吳善斌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命被告吳善斌給付之部分,原告以新臺幣玖 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為被告吳善斌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吳善斌以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5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資深管理師,兩造簽 有聘僱協議書。被告之工作內容包括:接單出貨、排程處理 、工廠生產問題與客戶窗口聯絡、跟催材料、產線、排程達 成客戶每月需求等,則被告之業務職掌為開發、訂單、出貨 、收款。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536條 - 臺南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0 號勞訴字第12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7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99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7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5-1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負 擔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2萬3,034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2萬3,034元 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薪資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民國 98年6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之投保薪額及薪資如附表四所 示。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45 號勞上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7 號勞小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6年6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於113年7 月15日退休,原告於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尚有特別 休假(下稱特休)未休時數140小時,加計前年保留遞延之 特休時數10小時,合計150小時,折算工資為51,095元,依 被告公司規定,該金額之半數即25,548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39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其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 ,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陳正榮 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6日死亡,有陳正榮之死亡證明書 可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二人於114年4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並將繕本送達他造,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7 號勞小字第17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6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6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0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研究員,迄至111年3月30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4年8月又6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35,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974,350 元,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 適用勞基法後至99年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工作年資為12年,依 勞基法第55條規定,應領退休金為3,672,072元(計算式: 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153,003元×24個基數),故原告適用 勞基法前、後退休金為5,646,422元(計算式:1,974,350元 +3,672,072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被告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被告乙○○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宣告假執行部分,暨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6條民法第547條 - 高雄地院·2025-05-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1 號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每月應領薪資」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載之日期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提繳如附表一「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 日起,其中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 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至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一「每月應 領薪資」、「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 肆仟貳佰參拾貳元、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5-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5-05-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0 號勞訴字第23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參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彰化地院·2025-05-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13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381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13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KMDV·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270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270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5-09·114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5 號勞訴字第15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65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5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